在适用和解释WTO协定的过程中,遇到有关WTO的规定或用语意义模糊或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在必要范围内,必须借助其他国际法规则说明该WTO规定或用语的意义。当然,该国际法规则必须与WTO的规定或用语有关或存在一些联系。在美国虾案中,上诉机构解释GATT第20(g)条中“可用竭的天然资源(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时,参考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等。(注: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不过,这种解释必须限于赋予WTO的规定或用语意义,它不能扩展到制定新的规则,从而改变WTO涵盖协定规定的成员方权利和义务。上诉机构强调,修改DSU当然不是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任务……,只有WTO各成员方才有权修改DSU……(注:United States-Import Measur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WT/DS165/AB/R.)上诉机构还确认了有效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一个解释者是不能随意采用将导致减损条约的全部条款或段落至多余或无用的一种解读[9]。上诉机构指出:(维也纳公约中)解释的原则既不需要也不容忍把条约中不存在的或把当事国没有打算的概念归入条约的用语中。(注:India-Patent Protection for Pharmaceutical and Agricultural Chemical Products, WT/DS50/AB/R.)
因此,在解释条约的过程中,其他国际法规则不能给WTO规则增加意义,即超越或违反WTO协定用语的明确意义,因为违反法律的解释是被禁止的。在该案中,上诉机构确认的这种有效解释将因此允许把”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这个WTO协定的用语解读为包括有关国际环境法的某些生物物种;(注: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但它禁止把这个用语解释为包括 ”明显“不是可用竭的或 ”明显“不是自然的资源。
总之,维也纳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已被纳入WTO”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中的基本规定以澄清WTO的现行规定,包括为WTO协定中的用语解释提供辅助。不过,与条约解释过程有关的限制表明,在WTO协定的解释中,非WTO国际法规则的作用一定是有限的,或者说,是辅助的。(注:有关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约解释,并不是WTO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之间相互作用的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panacea)“。(参见:Joost Pauwelyn. The Rol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WTO: How Far Can We Go?[J].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95, No. 3, 2001: 573.))
(五)作为争端解决中法律推理链条的法律
在WTO争端解决中,非WTO国际法也可以用来作为法律推理链条或论证。在通常情况下,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争论中的焦点问题,如利益丧失或损害申诉的有效性,往往不怎么强调大量的法律在法律论证的附属层面上得以适用的事实。这就是说,如果要回答问题A,必须首先回答问题B,后者在推理链条中居于附属的逻辑地位,但只要是在推理的必要范围内,它仍然作为法律适用[20]。
专家组(可能和上诉机构)对于它们的法律推理,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20](P512)。上诉机构曾指出:专家组被禁止处理职权范围以外的法律申诉。然而,DSU没有任何规定限制专家组成员自由使用任何一方提出的主张,或发展自己的法律推理――以支持其对正在审议的事项作出的调查结果和结论。(注:EC-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 WT/DS26/AB/R, WT/DS48/AB/R.)
当然,在法律推理辅助层面的法律适用与某个文本规定的解释可能有一些重叠[20](P511)。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在决定争论中的措施是归因于土耳其,而不是欧共体——土耳其的关税联盟时,专家组使用了国家责任的规则。专家组裁决,该关税同盟没有国际法律人格(它也没有被承认为WTO的成员方),并且因为没有相反的条约规定,土耳其被推定为对一个共同机关的行为负责。(注:Turkey-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Textile and Clothing Products, WT/DS34/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