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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与应用(上)

  

  韩国采购案专家组讨论过有关错误的维也纳公约第48条,并强调其习惯法地位:条约的错误是通过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判例法在习惯国际法中发展的一个概念。虽然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在何种情况下错误不能作为条约无效的理由的问题,但是,错误可能是条约(部分)无效的理由,已被含蓄地承认。(注:Korea-Measures Affect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T/DS163/R.)专家组还考虑了关于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维也纳公约第26条,并指出:我们认为,这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在GATT 1947第23(1)(b)条及在其下产生的争端,以及随后在WTO协定中特别是DSU第26条范围内的进一步发展。(注:Korea-Government Procurement, WT/DS163/R.)


  

  在巴西航空器案中,仲裁员适用了维也纳公约第60和70条:根据维也纳公约第60条规定,作为对另一方“重大违反”的反应,一方可“终止”条约。但维也纳公约第70条规定,条约的终止不影响各当事方在该条约终止之前通过实施条约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即使《双边协定》已在2000年7月14日被巴西终止,在《SCM协定》第4.10条下,加拿大按照该《双边协定》提出的要求,仍不受到终止的影响。(注:Brazil-Export Financing Programme of Aircraft, WT/DS46/ARB.)


  

  WTO争端解决的判例已清楚地表明,维也纳公约的规定,比如第26、28、30、41、60和70条已被WTO不同的专家组、上诉机构和仲裁员使用,但除了善意外,已很少使用它们。虽然根据专家组在韩国采购案中的建议,可以使用任何国际公法规则,只要它们不与《TRIPS协定》的规定不一致,(注:Korea-Measures Affect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T/DS163/R.)但是它们还没有发展成为解释WTO规定的基本原则[19]。尽管如此,维也纳公约的许多条款都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可为WTO法的运作或执行提供解释性指导。


  

  (三)填补WTO争端解决程序方面的空白


  

  在国际性法庭的争端解决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相关条约或文书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尤其是证据上或程序上的问题,比如举证责任、赔偿或用尽当地救济等。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条约解释没有多大作用。于是它们或多或少各自使用一些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以填补某些空白,并使条约或其争端解决机制顺畅运作。这符合“一般法普遍适用的性质”——因为并未明确将其排除[12]。 WTO争端解决中必须转而依靠一般国际法规则,包括一般法律原则,无论它们是有关条约的形成、修改或修正,还是关于出庭资格、举证责任的规则,或者救济措施。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使用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原则填补空白较为敏感。在一个早期的案件中,上诉机构允许当事方由私人律师代表,其理由是:……在《WTO协定》、DSU或者《工作程序》,以及习惯国际法或者国际法庭的普遍惯例中,都没有任何规定,阻止某一WTO成员方在上诉机构的程序中决定其代表团的组成。(注:European Communities-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WT/DS27/AB/R; Indonesia-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 WT/DS54/R, WT/DS55/R, WT/DS59/R, WT/DS64/R; Korea-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 WT/DS75/R, WT/DS84/R.)


  

  在美国虾案中,当解释DSU第13条以允许专家组程序中的法庭之友摘要时,上诉机构指出,在目前的情况下,寻求信息的权力不恰当地等同于禁止接受未经专家组请求的已提交的信息。专家组拥有自由裁量权,接受和审查或者拒绝向它提交的信息和意见,而不论专家组是否提出请求。专家组自己提出请求的事实,本身并不约束专家组接受和审查实际上提交的信息。(注: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上诉机构因此采用了一项新的程序规则,即专家组程序中法庭之友摘要是允许的。在美国钢铁案中,上诉机构就上诉机构程序中的法庭之友摘要使用了类似的推理。(注:United States-Imposition of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Hot-Rolled Lead and Bismuth Carbon Steel Products Originating in the United Kingdom, WT/DS138/AB/R.)在美国羊毛衬衫案中,上诉机构就举证责任作出裁决,认为难以“看到司法解决的任何制度如何运作,如果它吸收了这个主张,即单纯提出一项要求可能等于证据。”(注:United States-Measure Affecting Imports of Woven Wool Shirts and Blouses from India, WT/DS33/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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