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尊重理论发展的自身规律

  

  我觉得,前苏联法学界在处理这场理论争论的态度有许多地方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维辛斯基的定义是以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的研究所的名义提出,并得到1938年法律工作者会议审议通过。而维辛斯基本人虽然也是苏联著名法学家,时任苏联检察长,1939年以后历任苏联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外交部副部长、部长,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也就是说,以他的身份,他是通过行政的力量直接确定一场学术争论的是非,把对方不仅看作是学术的对手,而且看作是苏维埃国家的敌人。这样的做法严重地压制了不同意见,粗暴地践踏了学术民主。有人说,维辛斯基的定义不是他的个人意见,而是经过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家集体讨论通过的。但是,在那种情况下可能有民主讨论吗?虽然我们没有生活在苏联三十年代的环境中,但是在中国的语境我们完全可以体味到,在强势话语下,在谁反对规范说就是反对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就是反对斯大林宪法的话语下,所谓的民主讨论只不过是政治表态而已。通过党和国家的力量,甚至动用国家机器,干预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是苏联学术界的一个很坏的传统,它不仅表现在法律理论这样政治性很强的领域,即使在自然科学领域也是如此,毛主席就曾批判过苏联为了抬高米丘林的生物学,而打击孟德尔?摩尔根的基因学。把所有支持摩尔根观点的学者都打成是唯心主义,甚至把这样的问题上纲成是支持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问题。这也是毛泽东1957年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的背景之一。可惜我们这方面的事情做的并不好,在许多方面还是沿用了苏联的办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批判了前苏联在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领域的许多僵化的观点,迈出了不小的步伐,但是对它的学术政策的批判是远远不够的。我认为,这项任务要远远比具体学科领域的学术观点的批判重要的多,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学术观点发展的环境。而且即使被批判的前苏联的学术观点,它也有存在的价值。现在大家都在谈论建立不同的学派的问题。不能一个时期只允许一种观点存在,而不允许其他观点存在。不能用前苏联的学术政策来批判前苏联的、或与政府的现行政策不同的学术观点。否则,建立学派就是一句空话。


  

  还应该指出,任何理论都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一种条件下是真理的东西,在另一种条件下,在时空改变了的条件下就可能成为不合时宜的东西。而在前一种条件下认为是错误的东西,在后一种条件下则可能成为主流理论。不可否认,如许多前苏联的法学家所分析的,维辛斯基的规范说适应了苏联斯大林时期法制建设的需要,而斯徒契卡、帕舒甘尼斯等人的观点反映了苏联建国初期法制不健全的状态。因而,它们必然为规范说所代替而成为主流理论。但问题在于,为什么当规范说成为主流理论以后就不能允许关系说和意识说存在和发展了呢?一般来说,规范说把自己的重点放在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上,但是当社会关系处在激烈变革的条件下,在我们研究法律规范的根源,发现法律规范的弊端时,关系说和意识说则能更好的解释问题。这就是各种法律理论各有各的长处,也各有各的局限性。在西方的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应的有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的不同理论,虽然这些理论在发展的过程中随着时代的变迁其地位发生了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但它们却作为真正意义的学派都发展起来。其中的道理是我们应该很好研究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