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理论发展的自身规律
——由前苏联法学界的一场争论谈起
朱景文
【关键词】理论发展
【全文】
前苏联法学界在二十到三十年代是一个经历剧烈变革的时代,虽然在学术观点上人们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同认识,但就学术政策而言,其中的许多经验和教训,并没有得到认真的总结,在以后的时期内仍然流行,只不过改变了形式。中国理论界历来受前苏联的影响较大,改革开放以后,它的许多观点都受到了批评,认为是僵化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它的学术政策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十年代前苏联法学界是一个百花齐放的时代,在法的基本概念问题上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包括斯徒契卡的社会关系说,即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力量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体系;帕舒甘尼斯的交换的观点,即法的根源在商品的交换关系之中,法的效力只有在现实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形式的条件下才能产生;莱斯涅尔的法律意识说,认为不同的经济成分产生不同的法律意识,劳动法、民法、土地法反映了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克雷连科的规范说,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成文法律)或认可(习惯法)的规范体系。像后来许多苏联学者所分析的,这种情况反映了苏联革命胜利初期的法制建设的现实,即法制不健全,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只有靠革命的法律意识办事,靠革命政权对事实关系的确认和保证。因此,除了规范说之外,关系说、意识说也得到了发展。
三十年代以后,随着苏联法制的健全,规范说逐渐的占据了统治地位,1938年举行的全苏国家与法的科学研讨会上,维辛斯基提出了规范说的法的定义,即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许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保护它的执行。这样,维辛斯基的定义成了在相当长的时期维护斯大林时期苏联法制的正统理论。
这里我们无意评价这些理论本身的短长,因为对这些理论无论是在前苏联法学界,还是在中国以至西方法学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我只想谈一下苏联法学界在处理不同理论观点方面的态度。
应该指出,无论斯徒契卡、帕舒甘尼斯、莱斯涅尔,都是苏联建国初期的著名法学家,斯徒契卡毕业于彼德堡大学法律系,1903年加入布尔什维克党,曾任俄共(布)中央委员,俄罗斯联邦司法人民委员,最高法院院长,苏维埃法学研究所所长。帕舒甘尼斯是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1918年加入俄共(布),1922年与斯徒契卡共同组建社会主义科学院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分部,1927年当选为科学院院士,1931年任科学院苏维埃建设与法学研究所所长,1936年任苏联司法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而莱斯涅尔则是北欧心理法学派的一流学者。然而在确定维辛斯基的规范说的法的定义的过程中他们却遭到了空前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斯徒契卡受到了批判,他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关系说,做自我批评,承认“关系本身并不等于法,法是这些关系的一定形式”。 1932年去世。帕舒甘尼斯早在1931年就受到批判,被迫放弃了“交换的观点”,1937年被捕,同年九月被处死。1938年维辛斯基在第一次全苏法律科学工作者会议上作了题为《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科学的基本任务》的报告,严厉批判了斯徒契卡和帕舒甘尼斯等人,把他们称为暗害分子、破坏分子。直到五十年代才得到平反,被恢复了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