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于WTO现存体制中显失公平、伤害国际弱势群体共同权益的任何立法和规则,敢于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提出变革--“变法”要求,并且通过“南南联合”,凝聚集体力量,始终不渝地为实现“变法”、维护和增进国际弱势群体的平权地位和公平利益而奋斗。主张对WTO规则的变法,强调的则是对WTO中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不合理规则的改变。一个由强者片面设定甚至利用发展中国家实力所限、参与不足或者相关经验欠缺而加重其义务的规则,缺乏让成员方对该规则予以遵守的正当性。另外,当初为吸引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或者取得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让步,发达国家曾就削减农产品补贴等向发展中国家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只是时至今日,有很多诸如此类的承诺,犹如“空头支票”,口惠而实不至。当发展中国家在嗣后的经贸实践中发现该规则的陷阱或者不利时,自然有权利要求调整该规则。
WTO总干事拉米先生注意到,“尽管美国、欧盟、日本仍然是WTO的核心成员方,但是它们不再居于支配地位。新兴的成员方,例如中国、印度、巴西现在扮演着甚至在20年前都难以想象得到的角色。同时,其他发展中国家自然也想要在与其有日益增长的利害关系的体制内享有话语权。”[9]在WTO中乃至整个世界经济领域,力量对比正在发生深远的变化。发展中国家是WTO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活动力量,其积极参与WTO规则的扬弃、创新,不仅对其自身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而且对促进WTO规则朝着更为公平、均衡、合理的方向演进,意义非凡。虽然发展中国家单个实体仍然相对较为薄弱,但是整体力量得到了进一步的增长,这也决定了发展中国家作为一种人口众多的群体力量,有可能在国际经济领域发出独立的呼声并提出独立的权益主张。发展中国家的斗争策略则在于坚定不移地维护和捍卫弱者的正当权益,强化和深化“南南联合”。
总而言之,探讨WTO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提醒世人、特别是国际弱势群体深入思考和推动WTO规则的“确立、执行、遵守与改变”,做到“与时俱进”,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WTO开启了实现国际经济关系法治化的重要一页,但要真正实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治化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现阶段至关重要的是如何在“适法”、“守法”的过程中增进对WTO既存规则的认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如何在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中实现“南南联合”以“变法图强”,从而捍卫本国正当的经济权益,促进国际经济法制的公平构建、完善及实践,不断提高国际经济法治水平,以促进全球经济的共同繁荣。
七、弱势群体“变法图强”之途曲折多艰,但势必与时俱进,前景光明
当今国际社会的弱势群体,历史上全都遭受过长达一、二百年甚至更加长期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统治和掠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它们虽然纷纷挣脱了殖民枷锁,但绝大多数迄今仍未根本改变其积贫积弱的处境,其个体和群体的综合国力,均远逊于当代的强权发达国家集团。面对当代国际社会“南弱北强”、实力悬殊的战略态势,面对国际强权国家集团在国际经济领域中已经形成的“霸业”格局和“反变法”阻力,国际弱势群体要求“变法”图强,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二战结束后60多年来,国际弱势群体自觉实行南南联合,不渝不懈地集体奋斗,其“变法图强”之途,尽管曲折迂回,步履维艰,从宏观上看,却一步一个脚印地迈步前进[2](P85-103)。试以60多年(1947~2010)来GATT/WTO体制中“立法、守法、变法、反变法、终于逐步变法”的历史进程为例加以说明:
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 1947》),并随即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此项协定的主旨,是要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当时参加缔约会议的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协定的有关条款内容,主要反映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当时,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还处在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地位,没有代表出席,因此,它们的利益和愿望在这些协定中未能获得应有的反映和尊重。《GATT1947》要求各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无条件地实行互惠,完全对等地大幅度削减关税,逐步实行国际贸易自由化。此项原则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发达国家之间,基本上是公平的;但无条件地推行于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则显失公平。因为发达国家的生产技术水平高,资金实力雄厚,商品竞争能力强,出口总额大,因而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削减进口关税的条件下攫取厚利;反之,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弱,出口总额小,因而仅能从发达国家进口关税的对等减让中取得较少实惠。此外,在经济实力悬殊的国家之间无差别地对等削减关税,往往导致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的丢失、民族工业的受害和对外贸易的萎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