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事先就在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体制规章中,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表决制度,实行表决权力大小不一甚至极端悬殊的投票安排。在这方面的典型表现,就是迄今为止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大行其道的“加权表决制”,它使寥寥几个西方发达大国和强国加在一起,就可以操纵全球性重大经济事务的决策;其中,超级大国所享有的特多投票权或特大表决权,往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左右重大决策,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独家否决的特权。众多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决策体制下,往往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选择:一是被迫签字“画押”,吞下苦果;一是被迫退出困境,自行“孤立”。在经济全球化、各国经济互相紧密依存的现实情势下,两者势必都会损害到弱国的经济主权和各种经济权益。
第三,就全球惟一的超级大国美国而言,它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进程中,历来奉行的“国策”是“本国利益至上”和“对人对己双重标准”,这是它的两大行动准则。它不但可以在这种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凭借其经济实力上的绝对优势,实行纵横捭阖,左右或操纵全局,而且可以在全球性经济会议决策之后,随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拒不遵守或完全背弃自己依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凭借自己经济实力上的强势,刚愎自用,一意孤行。(注:1998-2004年间美国在“301条款”案件和“201条款”案件中的蛮横表现,便是其典型事例之一。(参见:陈安。美国1994年的“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2001(5):146-152;陈安。美国单边主义对抗WTO多边主义的第三回合--“201条款”争端之法理探源和展望[J].中国法学,2004(2):153-164;An Chen.The Three Big Rounds of U.S.Unilateralism versus WTO Multilateralism during the Last Decade:A Combined Analysis of the Great 1994 Sovereignty Debate,Section 301 Disputes(1998~2000),and Section 201 Disputes(2002~present)(EB/OL)。(2010-09-15)。http://www.South centre.org/publications/workingpapers/pa-per22/wp22.pdf.)以上中英文本均已重新整理和收辑于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分别列为第一编之X,第七编之I。(参见: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366-420,1725-1807.))
上述三大弊端集中到一点,其首要症结就在于世界性经贸大政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公。这种决策权力分配不公所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要决定权,国际经贸往来“游戏规则”的制订权和确立权,往往把持在若干西方发达大国、强国和超级大国之手,从而必然造成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也随之出现严重不公。
如所周知,全球财富国际分配的严重不公,正是当代世界国际经济旧秩序未获根本改造和仍然持续存在最本质的表现,也是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和经济权益得不到保证和经常受到侵害的主要恶果。一言以蔽之,权力分配与财富分配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这是人类社会中“古今中外莫不皆然”的真实历史和无情现实。有鉴于此,为了改变全球财富国际分配的严重不公,就必须从“源头”上根本改变世界性经贸大政决策权力分配的严重不公。可以说,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如此突出强调一切国家应当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国际弱势群体要求改变世界经贸大政决策权力分配以及世界财富国际分配的严重不公,归根结蒂,就是要求改变、改革现存的有关“立法”,就是要求“变法”。
四、WTO及其“游戏规则”的立法、守法和变法[1]
有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国际法学人,应当“在法言法”,大力强调严格“守法”和依法行事,不宜轻言现存国际经济秩序和现存国际经济法的改革。要求改革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那是一种政治理念或政治口号,(注:美国权威教授洛文菲尔德即坚持此种霸气观点。(参见:Andreas F.Lowenfeld.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412-414.)关于笔者对其专著的摘引和评析,参见: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卷[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3-16.)依此行事,往往会违反或触犯现行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从而承担国际违法责任和国际道义责任。这种观点,有正确的部分,也有似是而非的部分,值得认真探讨。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现存国际经济法(涵盖但不限于WTO“游戏规则”)的“立法”、“守法”与“变法”之间的辩证互动关系。
面对当今现存的各种国际经济立法,包括形形色色的国际经贸“游戏规则”,国际弱势群体固然不能予以全盘否定,也无力加以彻底改造,但更不能全盘接受,服服帖帖,心甘情愿地忍受其中蕴含的各种不公与不平。对待当今现存的各种国际经济立法,包括WTO“游戏规则”,正确的态度理应是:以公正、公平为圭臬,从争取与维护国际弱势群体平权利益的视角,予以全面的检查和审查,实行“守法”与“变法”的结合。凡是基本上达到公正公平标准,符合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需要的,就加以沿用、重申,就强调“守法”;凡是违反这种需要的,就要强调“变法”,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据理力争,努力加以改订、废弃或破除。由此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