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

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


陈安


【摘要】在中国加入WTO“满九晋十”之际,针对目前国内外学界流行的某些看法,提出若干商榷意见和建言,是很有必要的。中国人亟宜认真总结加入WTO九年以来的实践经验,对WTO的体制及其立法、法治、执法现状,进行一分为二的科学剖析和判断,提高认识,用以指导今后的新实践。中国和国际弱势群体既要在WTO现存体制中“守法”和“适法”,在实践中精通其运行规则,使其为我所用,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又要在实践中明辨是非臧否,深入探究WTO现行体制中对国际弱势群体明显不利和显失公平的各种条款和“游戏规则”,认真思考其变革方向,并通过“南南联合”,凝聚力量,推动“变法图强”,促使WTO法制和法治与时俱进,造福全球。
【关键词】WTO;立法;法治;执法;守法;变法
【全文】
  

  一、中国“世龄”满九晋十


  

  中国传统民俗素有“虚岁”与“实岁”之说。自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起算,中国“世龄”(注:参加组织、入党入团,可计算党龄团龄。依此类推,加入WTO似也可计算“世龄”,作为衡量有关成员成熟程度的标准之一。)的“实岁”转瞬即将“满九晋十”,稚童阶段即将终结,少年阶段即将肇始。值此转折之际,从法理的视角回顾、考察WTO这个世界性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进程,追溯历史,总结现状,展望未来,显然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拥有全球总人口1/5的中国,正在持续崛起,对全球经济兴衰负有历史责任,对WTO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问题,如何客观地深入考察,如何科学地剖析判断,如何审慎稳重地行动,都势必对全世界产生巨大影,举足轻重。


  

  二、WTO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必须力行法治


  

  全球拥有60多亿人口,分属于190多个国家,WTO这个世界性经济组织现在拥有153个成员方。与这么多国家或成员密切相关的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多种利益互相碰撞冲突,互相犬牙交错,互相渗透依存。为了使互相碰撞冲突的多种利益方避免两败俱伤,各个(或各类)利益方势必在一定阶段上通过磋商谈判,寻求和走向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交汇点(convergence),达成妥协,并将其内容以条约、协定、法规等形式固定下来,形成有法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游戏规则”,对相关的国际经济关系“依法施治”--法治,借以维持相应的国际经济秩序。


  

  “WTO这个组织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必须力行法治”这一命题,如今已成为全球公众的主流共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有关经济领域内据以“施治”的上述行为规范或“游戏规则”,即有关的国际经济法,当初是如何制定和确立的?它们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应当如何立法?如何执法?如何守法?如何变法?--对于这些具体问题,却因各方利害关系的新旧冲突而纷争不断,时起时伏,伏而又起,这也是无可争辩、不容忽视的现实。


  

  三、六十多年来国际经济法立法进程中的“6C”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全球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争斗,前者力图维护既定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立法,以保持和扩大既得的经济利益;后者力争更新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立法,以获得经济平权地位和公平经济权益。60多年来,这些争斗往往以双方的妥协而告终,妥协之后又因新的矛盾而产生新的争斗,如此循环往复不已。这种历史进程似可概括地称为螺旋式的“6C轨迹”或“6C律”,即Contradiction(矛盾)→Conflict(冲突或交锋)→Consultation(磋商)→Compromise(妥协)→Cooperation(合作)→Coordination(协调)→New Contradiction(新的矛盾)……但每一次循环往复,都并非简单的重复,而是螺旋式的上升,都把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规范,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或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权益,也获得相应改善和保障。


  

  从法理角度看,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过程。数十年来,其“立法”过程最为常见的三大弊端是:


  

  第一,只由七八个最发达国家的首脑或其代表(如“七国集团”或“八脑会议”),进行密室磋商,黑箱作业,或进行半公开、半隐秘的讨价还价,定出基调或基本框架之后,交由十几个或二十几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性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如“经合组织”或“欧洲联盟”),协调各方利害关系,定出共同主张和一致步调,然后才提交全球性的经贸大政会议或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讨论。这种作法从一开始就排除、剥夺了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常令它们不明就里,措手不及,缺乏必要和足够的思想准备、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从而在磋商或论战过程中处在劣势或弱势地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