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同样会遇到我国台湾地区刑诉法所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移送制度所规定的情形,比如刑事诉讼判决无罪,附带民事诉讼该由刑事审判庭还是由民事审判庭审理的问题,自诉案件经裁定驳回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该如何审理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刑事诉讼法应借鉴这种移送制度,一方面它体现了诉讼效益原则,根据台湾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法院民事庭的原因的(1)(2)种情形,当事人无须再重新以民事诉讼案件起诉,减少诉讼环节,缩短诉讼周期;根据第(3)种情形的规定,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确系繁杂,非经长久时日不能终结,将其移送到民事审判庭,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迅速解决和当事人权益的及时保护。另一方面它体现了诉讼公正原则,刑事诉讼判决被告无罪,或自诉案驳回自诉,原告经申请可将附带民事诉讼移送到民事审判庭审理,这样可以避免刑事审判庭法官的先入为主,再加上民事审理为独立之民事诉讼,不受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的拘束,这样就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共存的案件与诉讼程序的适用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共存的案件有相当数量,并呈增长趋势。大陆法系国家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对这类案件,单纯由普通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还是单纯由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审理,都会引起两套法院之间的矛盾,所以,他们选择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同时审理的办法,只是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先中止民事诉讼的进行,待行政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普通法院以行政法院的判决为依据对民事诉讼作出裁判。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的解释的时候。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同一法院内没有专门的民庭和行政庭,所有类型的案件都是由同一法院同样的法官审理,所以,他们采取行政附带民事的办法,先解决公法问题,然后再解决私法上的争议。我国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有的法院由民事庭审理,有的法院由行政庭审理,还有的法院则由民事庭和行政庭分案同时审理。鉴于司法实践中的这种混乱状况,学术界有必要就这类问题在理论上作出回答。从我国审判实践来看,民事、行政争议重合案件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第二类是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重合案件;第三类是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重的重合案件。笔者认为,这三类案件,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