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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程序的适用

  

  以上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纠纷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院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以及决定适用何种诉讼附带何种诉讼的制度,而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是诉讼程序制度构建时应全面考虑的价值目标,最理想的程序制度应最大限度地实现两价值比例及价值整合。


  

  二、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的案件与诉讼程序的适用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优先原则的变通


  

  同一违法行为既造成刑事犯罪又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常见的。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当然地使被害人被侵犯的民事权益得到恢复和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为了简化诉讼程序,便利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审判实务中还存在着以下情况:被害人因不知道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或者虽知道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出于其他考虑,仅就追究民事责任问题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先受理民事诉讼并作出处理?针对这种情况,多数人认为应遵循刑事诉讼优先原则,主张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即不同意甚至认为法律根本不允许法院先受理民事诉讼并作出处理。理由是:(1)刑事诉讼性质特殊,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2)认为先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在此基础上解决民事责任问题,有利于正确合理解决矛盾,符合优先重点解决主要矛盾的规律。[4]也有学者认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当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急需得到救济而刑事诉讼的提起尚有待时日时,人民法院应当先受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理由是:将民事诉讼放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主要是出于诉讼便利和诉讼节约方面的考察。另一方面,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尽管一般都有追诉犯罪的强烈愿望,但往往更关注自身损害的民事权益能否迅速得到赔偿。如因对方利用经济合同诈骗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往往急于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索被骗的钱物。[5]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刑事诉讼优先原则作适当变通。虽然在刑事诉讼所解决案件涉及公法上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但根据诉讼公正原则,刑事诉讼的提起尚有待时日时,为保护被害人利益,减轻其精神痛苦,尤其是经济上的负担,应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民事赔偿问题。正如台湾学者邱联恭博士指出的:“今后,为追求具体的妥当性,重要的是,在兼顾对裁判的预测可能性及程序安定性等要求下,尽可能因事件类型之个性、特征,就个别的场合选择适合而有助于满足其特性、需求之程序保障方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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