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来考虑。公正价值对于诉讼尤为重要,是诉讼的生命和灵魂。但如果说公正是诉讼的基本价值、最高价值或第一位价值目标的话,却不能认为公正是诉讼唯一的价值目标。[2]诉讼效益也应是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有学者认为诉讼效益的标准应由诉讼效率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和程序终局原则构成。诉讼效率通常是指程序主体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它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纠纷。诉讼效率的提高应通过缩短诉讼周期的模式来实现,诉讼周期过长会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和法律秩序的不稳定。过长的诉讼周期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难以忍受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因此可能削弱当事人求诸诉讼的动机并损害法律秩序的威望以及社会对司法程序的信心。诉讼经济原则的主旨是尽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耗费,使当事人以最小的金钱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与诉讼经济原则有关的制度安排应主要是降低诉讼费用,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收益。诉讼经济收益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当事人对诉讼行为作出合乎效益的理性选择,另一方面要求司法者审时度势,适当地行使诉讼指挥权。[3]我国立法者从诉讼经济和诉讼便利角度出发,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的审理需要,因此,从诉讼效益的角度考虑应当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移送制度;为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是否考虑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移送制度和当事人诉讼制度。
3.从三大诉讼所解决社会关系的特点分析。刑事法律是运用刑罚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律是规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民事法律是规范和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此,因侵犯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均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解决的纠纷也是公法上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而民事诉讼一般涉及社会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利益,其所解决的是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基于以上分析,当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存时,一般情况下优先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在此基础上解决民事责任问题,这既符合公法优于私法的原理,也符合优先解决主要矛盾的规律;当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并存时,则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优先解决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