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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程序的适用

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程序的适用


张晓茹


【摘要】我国法院处理纠纷的程序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但现实生活中,因多种法律关系并存或交叉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本文认为应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兼顾法律关系属性的角度,考虑构建具有沟通三大诉讼桥梁作用的制度。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不能满足解决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案件的需要,应作适当变通,此外,可借鉴台湾地区的有益作法,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移送制度;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共存案件的不同分类,本文主张应分别适用移送审查制度、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当事人诉讼制度。
【关键词】多种法律关系;诉讼程序;适用
【全文】
  

  不同性质的法律纠纷需要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我国现行诉讼体系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立法上规定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似乎为法院解决纠纷提供了程序上的法律依据。但现实生活中,法律关系有时并不是以单一的形式存在,而是多种法律关系并存或者交叉。因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呢?本文以三大诉讼所解决社会关系的特点、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为研究基点,以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现象和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交叉现象为例,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研究的理论基础


  

  诉讼程序是由立法者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进行创造和设计的。对于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近年来有不少学者从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已达成了共识。应该说,程序公正观和诉讼效益观的确立,对构筑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意义深远。笔者认为,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的建构同样需要理论指导,只是其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除了要从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角度考察外,还要考察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


  

  1.从诉讼公正的角度来考虑。诉讼的采用是以权利义务争议为基础的,这种争议的存在意味着权利、义务关系的扭曲和混乱,诉讼旨在对其加以矫正,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这种矫正手段必然要具备公正性。[1]我国三大诉讼法学界的学者分别在各自的领域内对诉讼公正(主要是程序公正)进行研究,一般很少关注三大诉讼相互交叉时诉讼程序或制度的公正性。就目前来说我国仅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存时,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这一制度本身的公正性也有必要进行审视。另外在引入和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其他具有沟通三大诉讼桥梁作用的制度,象下文将要提到的移送制度、当事人诉讼制度时,都要考虑诉讼公正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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