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探析我国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建立

  

  2.决策透明


  

  决策透明是保证监管机构裁决公正的必要条件。WTO中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让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笔者建议:为保障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发展要求,独立的电信监督委员会必须做到:通信行政信息或情报公开的法律制度、在整个通信行政领域建立健全以通信行政公开为核心的通信行政程序体系、加强舆论监督并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法律制度。


  

  3.集权管制


  

  我国目前的管制机构设置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这种设置已经不符合电信市场的实际情况。因为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省内与省际通信的区分越来越模糊,如果仍由地方通信管理机构行使大量的监管职能,将导致管制重叠或管制空缺,不利于监管职能的有效行使。同时,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目标的推进减低了按地域界限划分权限的合理性。如果坚持原来的行政管制模式,财务上受制于行政机关,用人机制、官员任命等方面没有独立的决策权,难以保证电信管制机构独立地发挥职能。因此,建立集中管理的市场监管体制是我国电信管制机构的改革目标。


  

  4.融合管制


  

  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正在制定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草案)也尝试打破广电与电信的相互进入壁垒,建立广电与电信业务的双向进入制度。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的电信管制职能是由信息产业部和广电总局联合行使。信息产业部管电信行业,广电总局管理电视及广播等媒体行业。这样的管理职责分割不符合电信技术的发展趋势。因为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和三网融合的加强,对电信、电视和互联网进行统一管制是大势所趋。结合其他电信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2],我国建立融合管制机构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因此,独立管制机构必须拥有覆盖电信、电视和互联网的融合管制权。


【作者简介】
王谨,北京联通高级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
【注释】2008年3月15日,根据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部门整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因此,我国现在的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是工业与信息化部。
英国2003年《通信法》规定成立融合的管制机构——Ofcom。Ofcom融合了英国原来的5个电信管理机构(OFTEL、独立电视委员会(ITC)、无线局、无线通信agency和广播标准委员会),这个超管制机构的成立是得通信领域的相关政策决定更明确及一致。
See http://bbs.cctime.com/thread-22-1-24.html.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