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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建立

  

  值得注意的是,世界各国电信管制机构呈现出来的千差万别与各国的政治体制、电信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乃至历史文化传统都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电信业改革正在逐步深化,电信企业的重组、WTO带来的国际竞争和管理方式的变革都对我国电信管制机构的架构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电信管制机构以至电信管理体制,一方面要吸收借鉴世界各国电信管制机构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电信业发展水平和政治经济体制,这样才能真正促进中国电信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我国电信管制机构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电信管制机构现状


  

  1998年以前,我国电信行业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当时的邮电部既是行业管理者,也是邮电业务经营者,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199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0号)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在原邮电部、电子部的基础上组建了原信息产业部[1],作为主管全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3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原信息产业部的电信管制职责,其主要涉及的电信管制范围包括:1.对电信行业(包括广播电视行业)进行行业管理;2.对公共通信资源进行分配与管理;3.对电信市场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管;4.保证普遍服务;5.制定互联互通办法和结算标准并监督执行;6.制定电信服务资费政策;7.研究制定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8拟定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5}


  

  信息产业部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电信行业政企分开的完成,但信息产业部作为一个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机构,经费来自于财政预算、人员任命受国务院控制。而且从信息产业部的职责范围可以看出,其管制职责既包括促进电信行业发展,又包括对电信行业进行监管,在其独立性上属于典型的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承担电信管制职能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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