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既有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又有相对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管制机构大多隶属于主管部之下。例如,澳大利亚的通信管制局(ACA)位于通信与艺术部下、马来西亚的通信和多媒体委员会(CMC)设在能源通信和多媒体部下。英国的电信管制机构OFTEL虽然名义上不隶属于某一个部,但在很大程度上受英国电信主管部贸易工业部的领导。
第二,电信行业主管部门与电信管制机构共同对电信市场进行管理。一般来说,电信主管部制定电信政策,管制机构负责执行政策、处理电信管制具体事宜。但有的国家主管部还负责颁发许可证、分配频率等,管制机构只是负责执行政策、监督市场和提出建议。双方权力划分的情况在各个国家相差很大:英国的OFTEL主要负责管理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对许可证条件的修正提出建议,就电信有关问题向贸易和工业国务大臣提出建议,对有关电信服务和设备的投诉和咨询进行处理等;而贸易工业部负责接受申请和颁发电信经营许可证,制定电信产业的发展和管理政策,比如网间互联、普遍服务和市场开放等相关政策。印度的管制机构“印度电信管制局”(TRAI)的职责是:为政府制定电信业务资费、互联费、互联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以及提供关于颁发或取消许可证的无约束力的建议;而印度电信主管部一印度电信部(DoT)负责制定电信政策、颁发许可证的工作。
(三)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承担电信管制职能
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承担电信管制职能的做法属于传统的电信管制体制,在世界各国电信管制普遍放松、电信体制改革的今天已经为数不多,典型的例子是2001年改革前的日本。日本的邮政电信省(MPT)除管理许可证发放、频率分配、技术标准、市场监督等一般职能外,还负责邮电技术人员职称考核、评定等事宜。法律规定邮政大臣甚至有权干预两家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发行股票、确定董事会人员、利润分红、公司兼并重组等事务。
(四)多极化的电信管制机构
法国是多极化电信管制机构的典型代表。根据法国1996年电信法,工业经济与贸易部下设立邮电管理局,同时还设立了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电信管制局以及频率管理局。
这类电信管制体制最大的特点是:管制权利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分割。例如,法国的邮电管理局主要是对公众网和业务的运营者发放许可证,监督法国电信,代表国家处理国际事务。电信管制局负责贯彻竞争的基本原则,对网络互联、频率和码号资源的分配进行协商、管制和裁决;对公众网许可条件、普遍服务成本以及资费标准提出建议。频率管理局是在负责电信的部长监督下的管理频率分配的政府机构。在实施管制时,三个机构各有侧重、互相配合、甚至彼此参与,例如频率管理局由一个来自各主管部门(包括频段分配的主管部门、电信管制局等)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