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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建立

  

  1.管制机构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2.管制机构拥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3.管制机构的领导通过得到立法机构同意后由政府首脑(总统或总理)任命;


  

  4.管制机构的决策者是由固定任期的委员组成的委员会,而不是由单个人;


  

  5.管制机构不负责行业发展目标;


  

  6.管制机构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


  

  7.除非经过司法程序,否则任何人或机构不能推翻管制机构的决策;


  

  8.管制机构有稳定独立的经费来源;


  

  9.管制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


  

  10.管制机构外部监督的建立。


  

  二、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种类


  

  按照管制机构独立性程度的不同,全球电信管制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地位独立、权利集中的管制机构


  

  美国电信管制机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是这一类中的典型。FCC是全球通信行业最早成立的独立管制机构,距今已有60多年历史。除了历史悠久之外,相对全球其他电信管制机构而言,FCC的地位和权威性,也是其他国家同类机构不可比拟的。


  

  第一,FCC具有独立的法律和行政地位。FCC依据美国1934年通信法成立,属于联邦政府(中央一级)的电信管制机构,但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部。FCC最高核心领导成员是由5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5名委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其中1人由总统指定为委员会主席;FCC不向总统负责,直接向国会汇报工作;FCC的活动经费部分来自财政拨款,部分来自管制方面的收费所得。FCC的核心成员都是来自不同行业和部门的技术、法律和经济学家,他们保持国会立法的行政执法权。


  

  图1各国独立管制机构建立的情况(ITU网站:《TRENDSINTELECOMMUNICATIONREFORM2002》)


  

  第三,FCC具有最广泛的管制范围。除了管理普通电话行业外,FCC管制范围还涉及电视、无线电广播、专用无线电、有线电视以及互联网接入等领域。在这些领域,FCC的任务具体包括普遍服务、审查资费、管理网络设施建设、分配频率、标准审批、颁发许可证、促进公平竞争以及对外开放等各个方面。


  

  (二)地位相对独立、权利分散的管制机构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电信管制机构都属于这种类型。这类管制机构的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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