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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时期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4)立法薄弱,执法疲软。目前我国规范市场行为的法规不健全,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反垄断法》。当前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只能由实施该行为的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而监督机关却不能直接责令其撤消改正,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执法疲软。同时反垄断的主管机关也设置不当。我国目前反垄断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它既是执法部门又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人财物都受制于政府,因此它不可能处于超脱的状态,做到秉公执法,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


  

  3.经济转型时期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如上所述,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恶性垄断,非法垄断。其危害不仅仅局限于经济生活领域,而且也反映在思想、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具体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行政性垄断严重妨碍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是最公正的裁判者,其有能力在企业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找到最为恰当的平衡点。而居于市场之外的行政权力以自身的好恶对其实施过多的干预,即使是出于良好的愿望,往往也会适得其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为了维护竞争的有序和有效,必须建立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自由包括资源流动的自由或进入退出市场的自由;公平主要是指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和市场机会的均等,同时还包括竞争过程、竞争环境和竞争结果的公平。而行政性垄断正好起着破坏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作用,导致了市场壁垒林立,窒息了自由、公平的竞争。


  

  (2)行政性垄断破坏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实现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必须构建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完整的市场体系。然而,行政性垄断却正在破坏着这一市场体系。各级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强行分割市场空间而形成的行政性区域市场,以地方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违背了“全国城乡市场紧密结合,打破地方分割和封锁”的统一市场的基础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经济主管部门采取行业部门保护政策,形成部门分割、部门封锁和部门垄断,同样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行政性垄断形成的地方分割、部门封锁和部门垄断,实质上是一种“闭关锁国”行为,违背了建立开放市场的要求。


  

  (3)行政性垄断加剧和强化了政企不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首要弊端,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制定了许多法规来推进政企分开,但效果都不理想。症结就在于政府的行政利益和企业的经济利益牢牢地拴在一起。所以行政性垄断只要存在一天,政企分开就很难真正实现。


  

  (4)行政性垄断引发了腐败现象的产生。行政垄断存在的原因,是由于行政权力控制着经济资源的调配,行政性调配在缺乏明确、合理、完整的规范手段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价格串谋或价格协议、价格歧视、变相收费等手段获取超额垄断租金。由于它是以公共机构的名义、凭借公共机构的手段获取超额垄断租金的,因而是一种赤裸裸的、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进行的掠夺性腐败。另外,其中存在的“利益互动”,也使得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这种垄断行为对消费者福利造成的侵害是十分惊人的,可以说是消费者所承受的最大的利益侵害。由于行政垄断行业大多与公众息息相关,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因此说腐败和寻租必然降低政府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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