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够在行政复议中对证据制度作出完整规定,保证复议决定在查明事实方面的准确性,可以考虑行政复议程序改革与行政诉讼改革的配套。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尊重复议机关对事实问题的判断,仅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问题。
4、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审理程序的改革是复议程序改革的重中之重。当前的程序制度设计具有较为浓厚的复议机关主导的色彩,还不能简单归类为审理模式上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争的问题,而是属于基本程序构造缺失的问题,没有体现裁决争议行为应当具有的两造对抗、居中裁决的基本程序构造。先期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复议中的尝试可以说是对这种基本程序构造缺失进行弥补的努力。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之前,一些部门立法,如《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4年5月20日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4年12月28日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4月30日发布)和一些地方立法,如《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2004年3月29日发布)、《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2006年1月1日发布)已经引入听证制度,试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复议是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为完善复议审理程序积累了很好的经验。(1)程序类型化。行政复议案件情形差异很大,有的案情重大、复杂,有的案情事实清楚、比较简单,有必要对复议程序进行繁简分流,进行类型化规定,将之区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两种,分别规定不同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规则。当然,简易程序中仍然应当保留听取申请人意见等基本要素,只是不采用双方当事人对质辩论的方式。一般程序则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适用直接言词原则,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展开辩论。应当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愿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意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2)取消书面审原则,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的体现。现行立法的书面审原则,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另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取消书面审原则的规定,因为:其一,复议涉及事实审与法律审,听取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有利于查明事实;其二,更好保障申请人、第三人有效参与复议案件审理,有利于公正解决行政争议。取消书面审原则之后,引入直接言词原则替代之。(3)公开开庭审理,这是程序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的体现。开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只有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形下才不予公开。复议案件审理公开进行的,应在复议机关办公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告时间、地点、案由。(4)有限度引入和解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实行调解,或者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和解是我国行政复议改革中的一项举措。这种基于案结事了而产生的实用理性主义的产物,尽管在理论上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论证其正当性及其制度化可能涉及的问题,但是反对者却也难以无视其在实践中的发展势头,尤其是在行政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大力推行之。行政复议中有必要在一定范围案件中引入和解,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