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理阶段
1、关于规定回避制度的问题。回避制度是决定者中立原则的要求,在英国普通法上体现为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自然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和三类诉讼法中都普遍规定了工作人员和法官的回避制度,因为决定者能够客观公正对待受决定影响的人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影响甚大。决定者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或者会偏好于作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决定,或会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决定。因此,行政复议中也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的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回避的程序等规定。
2、关于规定禁止单方面接触规则的问题。禁止单方面接触规则与回避制度同为保证决定者做到不偏不倚,但又有所区别。回避是防止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参与案件的审理。禁止单方面接触则是通过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在场的情形下对决定者产生更大影响,保证决定者保持中立立场。禁止单方面接触规则是美国1976年修改《联邦行政程序法》时规定的,该规则是与案卷排他性原则相关联的一条规则。根据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机关不能在听证之外接纳证据,而最常见的记录之外的证据问题发生在单方面接触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与行政法官和对案件有决定权的人单方面讨论案件。单方面接触被认为有损决定者客观判断案情,极大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在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工作人员通常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接触更为密切,而将申请人撇在一边。因此,有必要明确禁止单方面接触规则,要求复议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中的一方接触时,应当通知对方到场,或者至少将接触情形记录在案,申请人可以查阅。
3、关于完善证据制度的规定。证据制度是程序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的体现。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进而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建立在完善的证据规则基础之上,这是行政复议程序理性运行的基础。证据制度在行政复议程序制度中占据的地位与证据制度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应当是相同的,但作为诉讼法核心制度的证据制度在现行行政复议法中过于简陋,基本处于无规则可遵循的状况,造成复议工作人员过度依赖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并以此对案情作出判断。因此,建构完整的证据制度是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完整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应当包括证据的种类及证据的属性、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尤其要重视以下规则的建立:(1)赋予复议工作人员必要的证据调查和调取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能力不对等,申请人、第三人自行收集证据有困难的,应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或者调取相关证据。为查明事实之必要时,复议工作人员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采用勘验、检验、鉴定等多种调查手段。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没有听取意见的,不能作为复议决定的定案根据。(2)明确申请人和第三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的权利。规定阅览卷宗制度是武器平等原则在复议程序中的要求,也是申请人与第三人能够有效参与复议,更好维护自己权利的前提与基础。完整的卷宗阅览权包括查阅、摘抄、复制卷宗。现行立法规定了查阅的权利,有必要扩展至摘抄、复制。(3)明确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的审查判断。其中,关于非法证据在行政复议中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具有可采性等问题,需要回应实践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