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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反司法化定位的思考及其制度重构

  

  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各项程序权利的具体路径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引入体现程序公正要求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1)程序参与原则。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直接参加到复议过程中来,并对复议决定的作出产生影响力。(2)程序中立原则。复议案件的办理人员应当中立、不偏不倚,即英国普通法上自然正义原则要求的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规则。(3)程序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应当向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说明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4)程序理性原则。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以真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认定事实、进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5)程序对等原则。行政复议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各方当事人应受到复议机关平等对待。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禁止单方接触规则。(6)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终结程序,定纷止争。这6项程序基本原则也被称为程序法中的最低限度公正程序标准,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底线,是程序法律制度最起码应当满足的要求。现行行政复议程序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向的正是公正程序诸项原则缺失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重心在于应当引人这些程序基本原则,制度重构应当体现这些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此种程序改革决非复议方式上的单纯创新,而是一种方向转型,是一种由复议机关主导的向当事人程序权利为制度基础的转型,行政复议由此实现封闭向公开与透明、行政一元推进到当事人参与其中的转型。如果能够于此基础上展开复议程序改革,可谓是一场发生在行政复议中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


  

  四、重构公正行政复议程序制度的基本设想


  

  公正行政复议程序制度是各项程序原则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以复议程序的流程为主线,我国在行政复议程序的各个阶段需要完成基本程序制度的重构。


  

  (一)申请与受理阶段


  

  1、关于申请书能否向原行政机关递交的问题。保障公正解决行政争议是当前完善行政复议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并非问题的全部,如果我们仅仅关注其公正性问题,则仅注意到其作为裁决争议活动与司法活动所具有的共性问题,忽略了它与行政诉讼的差异。行政复议毕竟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解决争议的活动,属于行政活动的范畴,如果无视其与司法之差异,也就摧毁了其存在的基础。笔者一再强调提升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乃是针对现行行政复议程序制度过于偏离程序公正而言,并非否定发挥行政在解决争议上较之司法所具有的专业优势、高效便捷优势。事实上,现行的行政复议程序一方面是反司法化而行之,另一方面在有的程序制度上却又照搬行政诉讼程序,没有发挥行政的优势。如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完全比照行政起诉的提出,没有考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差异,行政救济的便捷优势没有体现。行政诉讼是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所有行为应当直接向法院为之,而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申请人的行为不必所有都直接向复议机关为之。而在我国台湾地区,诉愿可以直接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提起,原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理由成立的,可以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分,诉愿目的即已达到,而程序较之司法简洁许多。因此,可以说我们的复议程序在审理环节应当引入高度司法化的程序却过于反司法化,在申请与受理环节应当反司法化却完全司法化。因此,如何真正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真正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也是我们在探讨完善程序之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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