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地区性行业垄断、行业性行政垄断、政企不分形成的行政性公司、强制交易。具体表现为,政府部门设立市场壁垒,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歧视性对待,政府部门出面实行卡特尔定价,对公共资源实行垄断等。与其他垄断形式相比,行政性垄断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行政命令的形式维持着这些行业的垄断地位。我国大多数经济立法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同时又由它们负责法律的解释和具体实施,于是便出现了某些部门利用立法手段为本部门谋求利益的局面。
行政性垄断作为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伴生产物,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危害日甚,甚至使我国的改革步伐举步维艰。在政治上,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我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名声,不利于政企分开和转变政府职能,还导致行政权力滥用,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温床,甚至抵制中央的改革政策。在经济上,破坏了初步培育起来的市场机制和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社会资源不能合理和优化的配置,不利于提高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不利于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它们采取官商勾结行为在推动价格上涨方面有恃无恐,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暴利行为和投机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出路在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垄断的重点一直放在行业垄断改革方面。目前,反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反垄断和建立市场竞争秩序的关键和重点,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攻坚任务。2006年6月末,列入立法规划达12年之久、数易其稿的《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行政性垄断既然是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采取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并用,对行政垄断进行综合治理。加快制定出台《反垄断法》,为治理行政性垄断提供法律依据;推进行政改革,消除产生行政性垄断的制度根源;设立统一、独立、权威、专业的反垄断机构,保证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市场发育,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治理行政性垄断必将是与行政体制改革相始终的。行政性垄断归根底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应主要通过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解决。反行政性垄断绝不是一种简单的反对,而是既要有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防止政府干预经济造成行政性垄断,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在反行政性垄断中都同样重要。因此,国家要厘清经济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政府职能有一个清晰的定位,合理界定垄断范围,减少行政审批和公共权力对资源配置的主导,高度重视反行政性垄断的制度建设,推进改革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