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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历程探析

  

  第三,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根除不是《反垄断法》一部法律所能完成的任务。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成因非常复杂,与财政管理体制、政府职能定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干部人事制度和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是从维护竞争的视角展开的,其规制本身并不排斥甚至需要其他法律和其它调控手段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根治行政性垄断行为这一顽疾,需要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个相关部门法的综合运用,是宪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诉讼法的共同任务和共同课题。只有树立一个综合的法律治理理念,破除用单一方法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才可能最终消除行政性垄断行为。因此,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不是《反垄断法》一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就能解决的。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在《反垄断法》出台后仍然面临许多挑战,这些挑战可能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而新出现的,也可能是原来一直存在而仍未解决的。例如,无论试图通过行政诉讼还是反垄断诉讼来制止行政性垄断行为,都面临着如何设计行政性垄断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现有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方法是沿袭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责令改正和行政处分两种方法明显过于简略和无力,基本未起到威慑违法者的作用,实施效果不容乐观。而依据《国家赔偿法》和《反垄断法》第50条,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制度是否能够构建起来,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反垄断法》,经营者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等都还是待定的问题。这些挑战的存在意味着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虽然已经历经了漫长的三十多年历程,但是我国法律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仍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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