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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市场准入和反垄断法

  

  四、洛克菲勒的故事:反垄断规则的实际意义


  

  在美国,与其他行业一样,石油行业开始时是完全竞争性行业。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高,联邦政府开始进行干预。早期的联邦政府监管主要为达到美国的石油供需平衡,并控制石油行业的行业集中度。例如,1906年出台的《赫伯恩法案》为减少自我交易(self-dealing),限制铁路公司在跨州贸易中运输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石油公司的石油。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11年判决的涉及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国”案则是美国联邦政府早期针对垄断托拉斯监管的最重要判例之一。 这个故事的主角是约翰·洛克菲勒。


  

  1839年7月8日,约翰·洛克菲勒出生于纽约州哈得逊河畔的一个小镇,祖上是法国南部人,为了逃脱政治迫害,才来到新大陆创立自己的事业,最后成为美国垄断财富的象征之一--石油大王。1863 年约翰·洛克菲勒建立美国第一个炼油厂,1870 年与其他四人合办“标准石油公司”,洛克菲勒放言:“总有一天,所有的炼油制桶业务都要归标准石油公司。”标准石油公司利用对铁路运输资源的垄断挤压和吞并上游和下游企业。到1880 年,标准石油公司几乎垄断了美国的整个石油业,并形成了美国第一个大托拉斯垄断组织。“标准石油公司”一度控制了美国最大产业炼油业90%的生产量,在100 多个国家设有分公司,年利润达几十亿美元。但是,美国的政治环境在发生改变,针对标准石油公司的反对力量正在聚集,而标准石油公司这条巨龙正在一步步走向危险。1911年,在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主政时期,美国政府起诉标准石油公司违反《谢尔曼法》,这就是美国早期反垄断监管中最著名的判例之一。


  

  美国反垄断法有较早的法律渊源。最初源于一些普通法诉讼,这些诉讼旨在遏制贸易限制行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垄断势力和中间人利润。《谢尔曼法》的许多支持者认为该法是联邦政府对普通法上禁止贸易限制规则的成文化。 根据普通法,有些垄断是被授予的特权,有些则是非法的。为法院、惯例或议会所明确认可的垄断都不是问题。因此,法院认可有限的发明人专利、城市或行会所持有的惯例性垄断权,法院还默许议会授权的垄断。其他垄断全部被法院认为是非法的。


  

  美国一直存在着对待企业膨胀的两面性态度。在政治漫画家邓恩(Finley Peter Dunne)的笔下,虚构人物杜雷重复罗斯福总统的观点说:“对我们可爱祖国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们所组建的现代企业创造了托拉斯这样的庞然大兽……一方面我想把它踩在脚下,另一方面还不能立刻这样做”。这种两面性态度也贯穿于《谢尔曼法》第2条被用于禁止垄断和意图垄断的整个历史。1890年以来,“美国一方面习惯于尊重企业的经营业绩,另一方面却恐惧不断集中的产业带来的政治和经济后果,这就复杂化了美国的反垄断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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