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9年8月27日,钻到69英尺深时,突然钻头下落了半英尺,比利大叔没有注意,放下工具回家去过周末了。第二天上午,比利大叔到井上来时,发现井筒里原油已经溢到离地只有6英尺了。德雷克于是就在井口上安上蒸汽动力泵来抽油。这口井的日产量达30桶。这就是世界上第一口用机器钻成的、并且用机器抽油的油井,也是在美国打下的第一口出油的井。这个事件标志着美国石油业的诞生。
上面这个故事也可以被解读为石油业投资的最早的故事。投资者决定是否投入资金或收购者在购买公司的股票或加入投资计划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西利曼教授的工业调查报告。没有这样一份调查报告,投资将是盲目性的,因此风险也非常大。第二个条件,亦是更为重要的条件,就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投资者认缴公司的投资从而获得股票,而发行股票的公司通过合同或石油租约获得地下的石油开采权。在上面的故事里,宾夕法尼亚石油公司获得并拥有了农场上的油田所有权,该所有权的权利包括石油开采权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当然这些权利也伴随着开采的巨大风险(比如干井)。
上面故事中涉及到的石油开采权(mining right)及其相关权力是美国财产权中的一种。财产权利是人类进步与文明的内在要素,是与生命、自由并称的三大权利之一,个人自治和尊严已成为当代文明的核心价值,而个人财产权是实现个人自治和保持个人尊严的必要条件。对资源的财产权利的界定是能源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能源行业而言,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保障能源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而财产权利外延与内涵的厘清是其发展的基本前提。
在中国的法律中,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利属于“采矿权”。根据《中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定义,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矿产资源”则被定义为“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显然,石油天然气就属于这种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在中国由于石油天然气行业上游实行国家垄断,只有三大石油公司能够获得石油天然气的采矿权。对于非常规天然气(页岩气)是否属于三大石油公司垄断的范围,目前还不清楚,需要法规予以明确。在法律没有界定之前,三大石油公司之外的公司(包括民营公司)进入都存在很大的产权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对于传统的化石能源,对石油区块的采矿权目前只是三大石油公司享有,这种权利是三大石油公司据以和外国石油公司进行合作并签署石油合同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采矿权的界定必定影响到外国石油公司在石油合同项下参与权益(participation interests)的内涵和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