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界定、市场准入和反垄断法
张利宾
【关键词】产权界定;市场准入;反垄断法
【全文】
引 言
笔者想通过介绍和讨论美国石油行业几个真实的故事和判例来讨论能源法中所涉及到的几个关键问题,即财产权利的界定问题、市场准入放开但同时加强准入后的监管,以及能源行业的反垄断问题。尽管中国和美国在能源法领域中一些背景问题,如土地所有制不同,但都存在上述问题,要求两国的立法者和监管者给予解答并提出立法上的解决方案。对于上述问题,美国的法律(包括判例法、制定法)和政府的监管措施等,不论其成功还是失败,都能给予中国能源法立法一定的启示,笔者希望对这几个故事和判例的讨论对中国能源法的发展能提供某种借鉴作用。
一、产权的界定:能源行业发展的前提条件
为使这个问题的讨论变得有趣一些,我想讲一个美国石油行业第一口井的真实故事。1854年仲夏,纽约教师兼律师乔治·比斯尔及其伙伴成立了“宾夕法尼亚石油公司”,并于1855年请美国耶鲁大学的本杰明·西利曼教授对“石头油”进行了化学分析。西利曼教授是美国一位伟大的化学家的儿子,他认为名誉和纯科学是徒有虚名的华丽外表,西利曼孜孜以求的是额外的收入。西利曼教授向投资者提交了一份报告,是美国最早的受委托而编写的工业调研报告之一,要价526.08美元(相当于今天大约5000美元),报告中指出 “石油作为照明材料,其蒸馏产品的使用价值的研究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
随后,宾夕法尼亚石油公司的投资者们决定采取行动,巩固他们对石油汩汩而流的泰特斯维尔油田的合法产权。1857年,由于一个非常偶然的机会宾夕法尼亚石油公司聘请了埃德温·德雷克。此人是一个“三脚猫”,担任过铁路客车的列车员,由于生病而离职,和他的女儿一起住在纽黑文市一家古老的旅店。德雷克应聘的主要资格看来就是当过铁路雇员,仍然保有一张铁路通行证,这使他可以免费前往泰特斯维尔。德雷克被说服购买了公司的一些股票,加入投资计划。他到达泰特斯维尔的第一件事是要把建立在一块农田上的油田的所有权办妥,这件事很快就完成了。德雷克富有想象力,办事顽强不屈。他改手工挖井为钻孔打井,为激励钻井工,德雷克想出了一个用每下钻一英尺付给一美元的办法把完成任务和报酬结合起来,雇用了一个外号叫“比利大叔”铁匠和他的两个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