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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理论基础

  

  其次,在是否赞同公民的共同行为上有明显的不同。基于对民主进程的认识,公民共和主义呼吁政治行动,呼吁通过公共领域的重建行为甚至呼吁国家的政策在维护共同体的价值方面发挥作用;而自由主义理论虽不否认共同体的价值需要维护,但坚决否决通过政治行动的方式来维护,更坚决不能同意由国家行为来发挥这种作用。[28]


  

  第三,对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性质认识的不同。共和主义理论和自由主义理论对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自由主义理论看来,“自由可以是一笔独立的个人财富。事实上,在孤立状态甚至更佳,因为从定义上讲,在孤立状态下不会存在实质性干预。相反,共和主义概念把自由与独立性区别开来。自由是一种理想状态,其中他人在场却不干预,同时也排除了支配和依附关系。自由乃是个人与他人的联合,以获得防止个人权利受到他人侵害的法定身份的保护。……共和主义的出发点是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它把自由界定为一种主体间所建立的能够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共同生存的关系状态。”[29] 因此,在强调把公民的行为作为政治行为的一部分的前提下,为发挥其作用,公民共和主义理论认为公民参加管理不仅是公民的权利,同样应成为其义务,并把此视为教育公民和良好生活的组成部分。而自由主义理论可能提倡把参与作为具有自主性的个人可以选择推广其他良好生活的一种方式,它更多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责任和义务。[30]


  

  公民共和主义是维护共同体价值的一种运动,自身就代表促成社会连接纽带的努力。[31]“每个人都知道他的权利,知道他与别人享有同样的权利,这是共和主义自由的关键因素。在共和主义者看来,如果自由是以个人因认识到自己享有充分平等的法定身份而产生的保障为先决条件,那么自由同样也是以这种自身被所有人公开认同为先决条件的。只有这种公众的认同,以及这种保障的公众性质,方能真正实现对自由的保障。所以,只有当自由被每个人明确地认同,也只有当我们都意识到这种认同时,自由方能实现。”[32]


  

  公民共同行为和公民共和主义理论揭示了公益诉讼在现代崛起的直接社会原因、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理论根据,宏观地说明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适应或顺应这一变化的大背景。但公民共和主义理论毕竟对说明和解释公益诉讼这一法律问题是间接的,它并没有从法律角度直接阐明公共利益和团体利益何以能转化为作为个体的公民的诉诸司法的权利。英国学者拉兹的理论对这一问题的阐释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拉兹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而是在一定的共同体中为个人所普遍共享的利益。它为共同体的个人所享有,但又不会因个人享有而受损。[33] 因此,它实质上是在共同体内不受任何人自发控制的利益,[34] 拉兹通过两方面论证了公益利益与个人之间存在的直接的、内在关联。


  

  首先,没有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无法实现其既定目标。拉兹指出:“众多权利都是以捍卫个人自由的名义而提出的,但其实现却有赖于确保公共利益的社会背景。没有公共利益作支撑,这些个人权利将无法实现其既定目标。遗憾的是,由于这些公共利益的存在所营造的背景如此自然,以至它在保障个人权利所实现的目标时的作用被模糊了,人们经常对此视而不见。”[35] 拉兹通过对不少个人权利和自由性质的分析来论证这一关系。如,人们通常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点来认识宗教自由的,但这一个人利益本身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即有宗教共同体的存在,在此共同体内人们可以追求这些权利赋予他的自由。表达自由的运作事实上具有实现以下公共利益的部分功能:保护共同体是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36] 拉兹指出,自由表达权利的存在可以保护那些享有此权利和愿意表达他们观点者的权利,也可以保护那些所有对从他人处获取信息有兴趣者的利益,但它同样也保护那些既非发表言论者也非听者的人的利益。生活在一种民主社会中的每个人,均受到以下事实的影响:这是一个可以享受信息自由交换的社会。假若让人们在有言论自由但自身并无言论自由权利的社会与有言论自由权利但实无言论自由的社会二者之间作出选择的话,大多数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因为它能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利益。拉兹的结论是,对个人而言,他所享有的权利所能达到的公共利益比他享有此权利更为重要;在一个自由民主社会中,权利的地位取决于它对公共利益的贡献。[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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