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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理论基础

  

  作为公民共同行为有机组成部分的公益诉讼确立的意义,体现在公民的参与和行动推进了公共利益的发展,并籍此保护了自身和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当代社会的现实。然而,这与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不尽协调和一致。自由主义理论倡导个人自主、个人权利和选择自由,公民个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个人物质利益,肯定被认为是合法的;而公民个人试图代表公共利益或意识形态利益或者团体未来成员的利益进行诉讼,在自由主义理论者看来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在自由社会中,诉讼当事人当然有权利用自己的力量进行诉讼,保护自身利益,这是自身权利的合法行使。相反,公民个人利用自己的力量代表公众甚至他人进行诉讼,超越了个人自主的范围,传统上被认为干预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22] 现代社会面临的问题和公民共同行为的崛起,催生了新的理论——公民共和主义的发展和形成。


  

  公民共和主义强调政治社群的善,认为自由、民主的保存要求那些有美德的公民的积极参与,这样才能维持共和制度,并认为这是过上美好生活的关键。[23] 这一方法给了集体对话的民主过程以头把交椅。这一过程至少理想地引导公民在一个共同利益上达成一致。按此观点,人的自由不是在追求私人偏好上达到最高点,而是通过参与政治在自治中达到最高点。[24] 因此,积极的公民生活事实上应是公民的最高的生活方式,因为政治生活优越于纯粹私人性的天伦之乐、邻居友谊和职业追求,因此应该占据生活的中心位置。


  

  由此,公民共和主义十分重视公民及其共同体在现代社会中的任务。认为公民的积极行为和积极参与是保持社会稳定、发展、有序的重要力量,激发公民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是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如公民共和主义的著名理论家哈马贝斯认为:“公民的地位不能按照消极自由的模式来确定,因为消极自由是私人所享有的。公民权主要是政治参与权和政治交往权,因而更多的是积极自由。它们不仅确保公民不受外在的强制,还确保公民能参与共同的实践,而只有通过共同的实践,公民才能让自己成为自己希望成为的角色,即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中具有责任感的主体。因此,政治过程的目的不仅是要让公民来限制国家的行为——但这些公民必须在行使私人权利和享有政治自由的时候,已经获得稳定的自主性。”[25]


  

  尽管公民共和主义理论与自由主义理论都重视民主,强调公民参与国家管理,都强调旨在实现的公民自主和社会有序,但二者在对民主进程、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方式和实现途径等方面有重大的认识上的差异。


  

  首先,二者对民主进程的认识存在重大区别,这是分歧的关键。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民主进程的作用在于根据社会的不同利益来安排国家的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国家是公共管理机器,其追求的是用行政手段行使政治权力以实现集体目标;社会是个人及其社会劳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交换的系统,公民的政治意志的作用在于联合和贯彻私人的社会利益,用以对抗国家,防止暴政和专断。而公民共和主义理论则认为,政治的功能不仅在于管理,相反,政治是整个社会化进程的构成因素。政治是一种媒介,有了政治,自发的团结共同体的成员就能意识到他们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就可以作为公民把已有的相互承认的关系有意识、有意志地发展和塑造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联合体。因此,共和主义理论除认可自由主义理论所赞同的国家机关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和分散的市场管理机制是民主机制核心外,还认为除了行政权力和私人利益之外,还有第三种社会一体化的源泉,就是公民的共同体和共同行为。[26] 在此,可以看到,公民共和主义倾向于把公共领域中的公民及社团行为都作为政治行为,而自由主义则主要把国家或与国家相关的行为作为政治行为,公民社会领域的行为在自由主义看来就更多是一种自主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政治行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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