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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理论基础

  

  二、公益诉讼的本质——公民共同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


  

  抽象而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作为一般的、普遍的和具有共性特点的社会利益,寓于作为个别的、特殊的和具有个性特点的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体现着社会利益的要求,是社会利益在各个单个人身上的利益表现,且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社会利益是反映在个人利益之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是个人的最强大的利益基础。社会利益不是简单地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而是借助于个人利益以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但在不同的历史进程中和不同社会环境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又展现出极其复杂的关系。公共利益的供给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会给社会成员带来一定利益。公共产品的消费越是普遍化,这种外在利益越会加大。反之,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则非是一个人受损,而是同一社会的其他人也受损。在此,公共产品的普遍化与公共利益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正面的、积极关系,即公共产品的普遍化有助于公共利益的扩大;但同时二者也存在一定的潜在不利关系,即如果公共产品十分普遍,一旦公共产品出现问题,将使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遭受广泛损失。


  

  在市场不发达和人们的活动范围有限的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联系相对简单,个人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活动范围不断增加,其活动能量的辐射力也在不断增大。特别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仅加剧了社会生活的复杂程度,而且也在剧烈地改变着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科学技术日益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距离,使人们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相互之间的影响也不断在增加。某种程度上,世界已成为存在明显的利益分化和冲突下的超级联合体,因而也“越来越导致了这样一种局面的出现:单一的个人行为既可以造福于亦可造福于大多数人。”[5] 这就是卡佩莱蒂教授所描述的现代社会中单单一个行动就可以致使许多人或许得到利益或许蒙受不利的事件频繁发生的现实图景。同时,现代科技在催生出日益多元的利益派别和不同的利益需求的情况下,也造就了强大的经济利益集团。这些经济利益集团影响力巨大,有时可以控制一国经济命脉,乃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操控世界经济形势。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的超级复杂性、多样性和不同利益的冲突,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既要确保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又要避免公共利益的被抛弃;既要维持多元性,又要避免不同利益集团冲突的不良后果,尤其是强势利益集团损害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既确保政府有足够的权威,又不致权力过大危害到公民的自由。[6]


  

  在此背景下,传统上以个人自由为中心的观念和作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必须发生转变,而要求公民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通过共同行为既要对抗国家权力的集中及其可能的专断,也要对抗庞大的利益集团施加的压力和不利影响,这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应成为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没有公民及其共同的自觉行为,公民的自由和公共利益可能会丧失和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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