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在一些能源、化工等领域也许可以占据行政垄断地位,但一般不可能出现国企进军房地产市场成就其新“地产王”的局面。每一个官员和百姓应该明白,国企的最终资金来源是政府资金,政府资金来源是纳税人的钱,国企拿了纳税人的钱,再通过运作筹集更大的资金,然后去买房地产,抬高房地产价格,百姓得花更多的钱去购买房地产,包括缴纳更多的税收。这种资金循环是无效率的,不可取的。
长期全球化背景对绩效竞争型国企和民企的发展更有利
需要指出,“国进民退”不符合全球化潮流及其带来的挑战。国企作为行政垄断企业的存在,是对市场准入设置障碍的做法,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也不符合WTO提出的贸易自由化、便利跨国投资流动和保护自由竞争的要求。对国企的补贴也需要遵循WTO的规则,否则容易遭受国际反补贴制裁。总体上看,在今后,绩效竞争型国企的运作空间还比较大,但是行政垄断型国企的运作空间可能有限。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推进行政垄断性国企的改革成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这一点。一是后者做得越大,就越容易遭受到国际关注和打压。二是国内民营企业和消费者也对行政垄断型国企行为的垄断行为不满意。比如消费者很不满意国企搞房地产的做法,就是这个道理。三是我国政府和企业转型的目标更应该是发展绩效竞争型国企,而非行政垄断型国企。其前提是开放市场,消除行政垄断。绩效竞争型国企属于做强型国企,行政垄断型国企往往只是做大型国企。前者于国于民更为有利,后者往往更不足取。综合上述分析,在全球化背景下,当前选择性的局部“国进民退”不会是长久之计。从长期来看,全球化背景对绩效竞争型国企和民企的发展更有利,尤其是对民企最为有利。绩效竞争型国企将受到一些规则的约束,比如政府和企业转型越是深入,隐性的辅助性原则就越发显性化,它要求政府和国企只对社会和个人提供辅助性的支持作用,要求政府成为服务型政府,要求国企也不过是政府作用的延伸和补充,要求两者均真正服务于社会和个人。从这一角度看,随着政府和企业转型的深入,民企的运作空间将越来越大,行政垄断型国企的空间均将越来越小。(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阅读延伸
关于“国进民退”的几种学术观点
目前对“国进民退”概念存在两种解释。一种是有狭义的解释,那就是为国有经济在某一或某些产业市场份额的扩大,以及民营经济相关市场份额的缩小甚至退出产业。广义的解释是政府加强对经济过程的干预。目前对于这两种解释并无分歧。对于“国进民退”是否出现、发展到什么程度,存在着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