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于行政性公司、公用企业而言,无论他们动用的是“市场力”,还是动用“行政力”,只要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所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从效果上来看行政性公司、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是无法辨别其行为属性的,只能是从该行为凭借的力量是“市场力”还是“行政力”来辨别。“市场力”和“行政力”的运用导致行为主体成为经济垄断主体和行政垄断主体的不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去辨别“市场力”和“行政力”了。依笔者之见,“市场力”的实施主体是自然人、私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体在本质上是私主体。并且“市场力”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由于
竞争主体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等条件而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其通过“市场力”而实施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企业兼并、不正当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平等性,最为重要的是“市场力”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而“行政力”与“市场力”是不同的,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①主体:依靠“行政力”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的组织,具有一定的公主体性质,主体属性是不同的;②产生原因不同:“行政力”产生的原因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竞争而产生的,而是那种不能作为竞争对象的行政权力产生的结果,这种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规定或者是法律、法规的授权,其他私主体难以取得相关的权力;③行为方式的不同:利用“行政力”的主要行为方式是由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命令或者禁令、行政许可等;④行为效果不同:这种行为具有一定公定力和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之中,是不平等的。
三、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判断行政性公司或者公用企业是否是行政垄断主体要注意辨别行政性公司或者公用企业行为时所凭借的力量。只有当行政性公司或者公用企业行为时利用的是“行政力”时才能称为行政垄断主体。对于他们行为的规制能够,最重要的是要进行权力规制,《邮政法》的修订是一个很好的表征。根据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该修订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实现政企分开,使邮政企业的性质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由1986年规定的“公用企业”变成了国有全资或者控股企业,邮政企业也就不享有行政管理权。为此,笔者呼吁政府加快行政性公司和公用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以真正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