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概念的重新审视
——兼谈应然的行政服务人格
董伟
【关键词】人格概念
【全文】
前言:笔者在区一级的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在这里工作,自然要与形形式式的人打交道,这里的工作环境触发了笔者对人格问题的一些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然的行政服务人格。
一、撩开“人格”的面纱
何谓“人格”? 何为“人格”? 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心理学家黄希庭认为,“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使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伦理学家罗国杰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人格指人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是个人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质的总和,也是个人在一定社会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法律上所谓‘人格’,是指作为法律所承认的‘人’的‘资格’,或者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人格究竟是什么?首先要从人格的语源上来考查。一种主流的说法:日本法学家在翻译西方法学中的personality一词时用汉字创造了“人格”一词,以表示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现代汉语中的“人格”一词,是从日文引入的。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英语语法中名词后缀-ity具有抽象性,一般表示性质或状态,和词根一起构成抽象名词。因此,笔者认为,人格即人的特性。如何来给这个概念下个既贴切又较具周延性的定义?笔者认为,作为身兼生物性和社会性,共性与个性的人,其有意识、情感、思想、价值等诸多要素,人格应该是人的诸要素的整合而建构形成的人的整体特性。根据“种差”加“属概念”的一般定义方法,笔者试着对“人格”作这样一个定义:人格是人的诸要素整合而形成的普遍意义上的人之所以为人以及特殊意义上的人之所以不为他人的结构特性。(注:在不同的领域,人的范围有所不同,对人的要素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而结构特性亦有不同的表现。)因此,整体性是人格的基本属性,差异性是人格的本质属性。人格概念最大的理论意义就在于它描述了物质世界里的人与其他生物以及人与人之间结构差异性的事实;而它的实践意义在于,由于人的这种差异性的客观存在,甚至可以这样说,只要有人存在,就会有人格现象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