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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三题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之一的法国,过分强调国籍管辖,其《民法典》第14、15条的规定表明,在契约领域,只要当事人一方是法国人,不论该法国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双方在法国境内有无住所,或契约的订立地是否在法国,法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在实践中,这一规定还被扩大适用于一切财产的和非财产的诉讼及非讼案件,只是在作为诉讼标的的不动产处于国外以及判决需要在外国执行的情况下才有例外。照此规定,一些可能与法国并无实质性和真实联系的特定法律争议,法国法院仍旧具有管辖权。这一最著名的“过度管辖权”条款,被1999年10月3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别委员会通过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第18条列入“黑色名单”,成为禁止未来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28]亦正因如此,法国的不方便法院问题十分严重。但法国宪法上有不得拒绝司法的规定,如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对案件的管辖权,则与宪法上的有关规定相矛盾。这就是法国不能接受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主要原因。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另一代表的德国,也有“过度管辖权”的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3条规定,当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在外国的被告有财产位于德国时,德国法院可以据此行使管辖权。德国法院还通过判例对这一条款作了扩大解释,即使被告位于德国的财产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或者财产的价值远远低于诉讼的争议标的,也不影响德国法院的管辖权。这一扩大解释,也是“过度管辖权”规定,同样被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别委员会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列为禁止的管辖权依据。[29]所以,德国的不方便法院问题同样十分严重。基于与法国一样的原因,德国亦未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我国也存在不方便法院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在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1992年7月14日,作为享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人民法院可依靠单纯的采用诉前财产保全行为这一事实,而取得相关案件的管辖权,不管该财产与案件有无关联。客观言之《,意见》的这一规定,超越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质上也是一个“过度管辖权”的条款,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容易陷入不方便的困扰,司法实践亦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22日又通过颁发《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意见》31条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解决了一部分案件因此而产生的不方便法院问题。该《若干规定》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之所以说该《若干规定》6条《意见》31条作了“一定的修正”,是因为:第一《,若干规定》适用的范围限于经济纠纷案件,不适用于经济纠纷案件以外的民事纠纷案件。第二《,若干规定》只适用于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不适用于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换言之,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人民法院仍可依《意见》31条的规定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当然《,若干规定》第6条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排除在外,还另有原因。这个原因就是避免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指的就是《意见》31条所言的“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如果“可供扣押财产”是非争议标的物或者争议标的物主要部分,那么“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就很可能是不方便法院。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中所提到的“代表机构所在地”也是人民法院行使“过度管辖权”的一个依据,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也可能是不方便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第一个判例,就是有关“代表机构所在地”的。[30]另外,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9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由此可见,扣船管辖权是我国海事管辖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存在不方便法院的问题。[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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