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指出的是,苏格兰尽管是联合王国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法律结构和法律体系远远不同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在历史上,苏格兰曾受到罗马帝国的入侵。另外,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犹如一场强劲的风暴,席卷了整个欧洲。英伦三岛与欧洲大陆之间,尽管有英吉利海峡相隔,但这道天然屏障,也未能阻止罗马法的侵入,其中苏格兰受影响至深。由于这样一些历史原因,到19世纪为止,罗马法对苏格兰法一直是最强有力和唯一的外在影响因素,[10]其法律结构、概念和语言都与罗马法有明显的相似之处。所以,苏格兰法属大陆法系。有人对苏格兰使用拉丁文“forumnon competens”和“forumnon conveniens”来表述“无管辖权法院”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疑惑不解,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苏格兰法院一定是从大陆法系借鉴了不方便法院原则。[11]笔者认为,如果了解苏格兰法与罗马法的这种关系,这种疑虑就应该消除了,而且也不会产生“苏格兰法院一定是从大陆法系借鉴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错误认识。
在美国、加拿大,较早或较多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州或省也有不少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在1920年的Stewartv1Litchenberg一案中,就有不方便法院原则方面的实践。[12]这比美国联邦法院在1947年受理GulfOilCorp1v1Gilbert一案中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要早27年。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情况亦然。历史上,最早来加拿大这片土地上定居的居民是法国人。法国殖民者香普兰的第一批定居点设在皇家港和魁北克(1628)。位于圣·劳伦斯峡谷的新法兰西,起初由一家特许公司建立,在1633年成了英国皇室的一个行省。按照1713年乌特列克条约,法国把自己对哈德逊湾、纽芬兰和新科夏的权利让给了英国,但仍拥有圣·劳伦斯海湾。1759年,由于七年战争,英国占领了魁北克,并且按照1763年巴黎公约,加拿大最终被割让给英国。1791年,加拿大被分成下加拿大(魁北克)和上加拿大(安大略)两个地方,两个地方都设有自己的政府。下加拿大主要是法语区,保留了它的传统法律,上加拿大则纯属英语区。所以,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亦属于大陆法系,其于1994年1月颁布的新《民法典》中就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按照该法典第3135条的规定,魁北克法院尽管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但如果它认为该争议更适合在外国法院解决,或者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则可以作为例外情况放弃管辖权。
属于大陆法系的荷兰,也通过成文法和判例法接受了不方便法院原则。[13]荷兰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429c条第15款规定,如果原告与荷兰不存在有效的联系时,荷兰法院可以自己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而拒绝行使管辖权。[14]荷兰的阿尔克马尔(Alkmaar)地方法院就有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例:某一英国公司向马耳他共和国购买了一批元葱,马耳他共和国只向该公司交付了部分元葱,而英国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英国公司因此向荷兰的前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荷兰公司拖欠马耳他共和国的钱,并对马耳他共和国提出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该法院在1977年12月以自己为不方便法院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