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讼方式: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从总体上看,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在于“和谐”精神:以“无讼”理想为总原则,在其总原则之下,又有四个具体的价值取向:一是维护“秩序”,二是贯彻伦理纲常,三是漠视权利,四是“厌讼”、“贱讼”之诉讼心理与“息讼”之诉讼趋向。[9]从其发挥作用的领域来看,总原则自然渗透于所有诉讼领域,但那些具体取向则各有不同。维护秩序理念主要贯穿于刑事诉讼领域,漠视权利与息讼等理念主要体现于民事诉讼领域,第二个则不分主次地贯穿于刑诉讼、民诉讼两个领域,并将二者连接、糅合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对于“和谐”与“无讼”理想的憧憬和追求在根本上决定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性质,无讼在制度上和文化上都成为价值取向。就个人而言,息讼、止讼乃是爱惜自己“面子”、保持自身品德、维护家族声誉之所需;而对国家而言,“息讼”、“去讼”则更是维护礼教、弘扬道德之大事业。于是,从皇帝到各级官员、到乡绅族老,无不倡导止讼之善、宣讲诉讼之害,一般文人同样力倡息讼、止争,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息讼氛围。


  

  随着西学东渐,在追求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进程中,许多传统的东西逐渐被淡化,甚至被视为现代化的障碍而被清除。然而,作为一个民族精神的文化沉淀,作为一种“本土资源”,尤其是在更多地保持着传统色彩的农村,非讼传统仍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至今,农村流行的各种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也常常将“息讼”、止讼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10]在纠纷解决的实践中,他们也更多地受到“非讼”传统的影响,而对诉讼或将信将疑或敬而远之。笔者相信,这种影响会长久存在并顽强地发生其独特的作用。


  

  (二)以非讼方式推进农村民事纠纷的解决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


  

  和谐社会建设体现了国家发展的价值取向。按照现在对和谐社会的政治定义,其内涵包括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包括了农村问题,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遏制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势头及“三农”问题等。农村的和谐,由另一个政治术语所直接涵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11]可以说,建立和谐农村是整个和谐社会建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一点已经被政治家所认同。


  

  和谐社会需要尽量减少纠纷,形成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和谐农村的要求具有契合性。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根本尺度,采取各种措施,消除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然而,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与规则。[12]国家法所确立的以公力救济为特征的纠纷解决方式,表面上排除了冲突所引起的社会障碍,但并不能消除主体的心理对抗。不仅如此,诉讼中的对立地位有时还增加了彼此间的对立情绪,个别纠纷经过诉讼后反而扩展为后续长期的对抗,在周围社会中也可能产生不好的影响。[13]而非讼方式不仅可以使纠纷得到解决,还能使纠纷双方从心里接受解决的结果,对事后关系的修复也有自身的优势,尤其是在农村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人际关系的修复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