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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方式: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我国农村的非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是:非正式性和民间性。在实体上,它不受国家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可以适用各种社会规范;在程序上,它不拘形式、灵活多样,追求实际效果和目的;在结果上,不同于判决的综合案件背景、当事人实际情况、前因后果等复杂多面的因素和条件,它以经过权衡、抵消和妥协达成的和解或决定为特征;在执行上,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合意一旦达成,当事人也愿意执行。


  

  非讼方式的特点同时也决定了其本身固有的优劣,其优点包括程序上的简易性、灵活性和低成本性,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非对抗性和自觉履行性等等;其缺陷在于缺乏规范性,可能失于公正,且不具有终局性,等等。


  

  二、转型期中国农村民事纠纷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农村百姓对民事纠纷有自己的理解,尽管他们也许并不会使用“民事纠纷”这一概念。对他们而言,所谓民事纠纷,即“鸡毛蒜皮的事”,也就是很小的无伤大雅的争议。与其他环境下的民事纠纷相比,农村这一特定空间里的民事纠纷有着自己的特点。从自然环境上讲,农村是最接近大自然的,纠纷有着从属土地的特点;从经济上讲,纠纷一般与农业生产有关;从文化渊源上讲,农村保存与延续着传统文化因子,纠纷的解决方式有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从人际关系上讲,农村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纠纷通常表现为邻里或朋友间的矛盾;从教育上讲,由于各种原因,农村的教育条件要低于城市;相应地,人们受教育的程度也要稍低于城市,纠纷的成因及解决方式也与现代文明存在着距离。概括起来,农村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色:


  

  纠纷表现形式的集中性。农村中传统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邻里纠纷、赡养问题引起的纠纷和土地承包纠纷。相比较之下,许多城市人群中多发性的民事纠纷,在农村发生的却不多。


  

  纠纷标的的小额性。相对而言,农村民事纠纷,它们所涉及的标的额通常都不是很大。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除少数发达地区外,农村经济是比较“弱”的。这就决定了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争议标的额比较小。加之很多情况下,农村里发生了民事纠纷,人们更多的是想“出口气”,“讨个说法”,而不是为了获得金钱赔偿。这也是农村民事纠纷标的小额性的原因之一。


  

  纠纷所涉的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农村天然的聚居状况,密切的人际交往,以及强烈的宗族观念,都使民事纠纷中渗透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纠纷往往发生于熟人之间,即使不是亲戚朋友,至少也是彼此认识的。完全陌生的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发生的纠纷,和解或第三人出面调停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纠纷发生的空间范围的有限性。由于农业生产与土地必不可分之紧密联系,村落的形成实际上是耕作土地相邻的结果。这一生活、生产区域的划定使得“人们的行为和观念被束缚在土地上”,从而进入了与土地相对应的社会空间———熟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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