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解释的终极价值目标——在秩序、司法公正与效率中选择最佳结合
社会是一个多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有时难以判断到底哪一个要素是重要的,哪一个要素又是次要的,我们只能说在特定的时空,某一项要素占据较为重要的位置,但同时各个要素相互依赖不可缺少,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要素同样如此。一般说,在秩序、公正、效率三者中,秩序是首要价值。秩序、公正、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打这样一个比方来说明:效率所关注的是怎样制作一个又大又好的蛋糕;公正关注的是怎样合理分蛋糕以及制蛋糕责任的合理负担;秩序关注的是蛋糕的制作过程的组织、协调和分蛋糕时不至于发生混乱。如果没有蛋糕的制作过程的组织、协调和分蛋糕时的规矩,就谈不上制蛋糕与分蛋糕;如果没有合理分蛋糕和制蛋糕责任的合理负担,就会影响蛋糕的制作数量、质量及蛋糕的制作过程的组织、协调,分蛋糕时的混乱也再所难免;如果生产不出又大又好的蛋糕,那么不合理分蛋糕和分蛋糕时的争执就会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秩序、公正、效率三者又互为条件,互为价值。
(三)保障秩序、公正与效率目标实现的具体审判规范
上述的审判解释目标,是任何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方法,特别是漏洞补充、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方法须臾不得离开的。可以想见,后三种解释方法充分体现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且三种方法之间似乎没有绝对的界限,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必须在法律原则、精神的框架内进行,并且不可偏离主流价值观、公共政策等。可以说,上述的价值目标就是这几种方法应当遵循的“法”,它又象各种解释方法的灵魂一样无时无处不在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也可以作为审判规范,或者说是审判规范的规范,是最高级别的法律。而这里的审判规范是具体的审判规范,是法官可以直接发现所适用法律的地方,它们经过法官的解释直接适用于诉争案件。这些审判规范是在上述基本价值目标之下的具体的审判规范。这些审判规范从法的渊源分,主要有成文法、国家公共政策、法理学说、社会习惯、判例等。
五、建构我国审判解释制度的构想
中国的现行“司法解释”体制,已经招致许多批评。笔者认为,既然法官解释法律是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既然除最高法院的解释外,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实际上做着大量的法律解释工作,那么就非常有必要承认并明确他们的审判解释权并在此基础上着力研究以建立一套解释法律的体系和方法。当前,应科学地设定规范性审判解释与个别性审判解释各自的空间,并据此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具有不同效力、不同作用的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解释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四个层面上考虑最高审判解释、法官解释及下级法院(这里只讲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解释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