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性刑事司法错误的三大原因
李建明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完全避免刑事司法错误难以办到,但是,在随后的司法程序上连续重复前面程序上所犯的错误,却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指出并分析了刑事司法重复性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水平低下;刑事追究对象的程序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被压抑或削弱;程序制约机制弱化。
【关键词】刑事司法;错误;原因
【全文】
对于无罪的公民进行立案追究,对于无罪的公民拘留、逮捕,对于无罪的公民错误提起公诉,对于无罪的公民判决有罪,对于罪轻的公民判决重罪罪名,或者不应当处以重罚而处以重罚;一审作出错误的判决后,二审又作出维持或基本维持错误判决的错误裁判,所有这些,我们既可以用冤假错案来表述,也可以用刑事司法错误来指称。刑事诉讼中认识对象的复杂性和人们认识手段和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刑事司法过程中不可能彻底杜绝刑事司法错误。然而,前面的诉讼程序上所发生的刑事司法错误被后面的诉讼程序所再次确认和强化却是不应该的。后面的刑事司法错误是前面已经发生的刑事司法错误的继续和重复,比如错判是提起公诉这一错误的继续和重复;错误起诉又是错拘、错捕的继续和重复,错误拘捕则是错误立案的继续和重复,当二审法院维持或基本维持一审错判无辜的判决时,二审所犯的刑事司法错误又是一审判决错误的继续和重复。因后面的错误与前面的错误有着共同的本质和内容,所以,相对于前面已经发生的刑事司法错误而言,可以将这类刑事司法错误称之为重复性错误。虽然重复性刑事司法错误是最初的或前面的刑事司法错误的继续,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重复性刑事司法错误危害更烈。因为,重复性错误的发生,意味着原有的错误未能被发现或纠正,原有的司法错误因为后面的错误而被模糊,而被强化,而被披上正确和合法的外衣。并且,由于后面的诉讼环节可以确认或者否定前面诉讼环节上所作出的司法决定,因而后面诉讼环节上作出的错误决定也更具有“权威性”,更难被纠正。同一性质的刑事司法错误被重复的次数越多,就越难以纠正。况且,如果司法错误的性质是对无罪公民错误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对无罪公民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这一刑事司法错误被连续重复的过程,本身就是无罪公民受刑事司法侵害的状态的延续过程。综观刑事错案现象,大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错误重复情形,大多数可以被称之为错案的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之后才被发现和纠正错误。刑事司法错误被重复的环节,本来是检验前道诉讼程序,及时发现和纠正刑事司法错误的环节,现在却没有发挥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功能,相反起了一种扩大错误、加强错误、延长错误的消极作用,其原因何在,应该引起重视并加以认真研究。重复性刑事司法错误的要害在于错误的重复性,因而,从另一角度看问题,重复性刑事司法错误在其原因上有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所说的错案原因的地方。本文试图对刑事司法重复性错误的原因作一初步的概括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