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刘青峰,单位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燕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7页。
(一)表现在所有国家都是对案件进行裁判。要使法院发挥作用,就得有争诉的案件。因此,只要没有依法提出诉讼的案件,司法权便没有用武之地;(二)审理私人案件,而不能对全国的一般原则进行宣判。法官直接指责一般原则或没有待审案件而破坏一般原则时,他就越出了所有国家同意应予限制的法官的职权范围;(三)只有在请求它的时候,或用法律的术语来说,只有在它审理案件的时候,它才采取行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10—111页。
游伟、赵剑峰:《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董皓:《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当然,我们承认这里有一个中国特有的审判解释现象,即审判解释绝大多数都是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抽象的法律解释,而很少与个案或类案相联系,不以具体司法裁判为背景,这种解释具有立法或准立法性质而非完全是本身意义上的解释。但不能因为中国审判解释的上述特征,就必然否认审判解释本身具有的与案件相联系的特性,否则就是舍本逐末。
梁治平:《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的方法论》,载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转引自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版,第125页。
董皓:《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李可:《原则和规则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李可:《原则和规则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转引自杨解君:《走向法治的缺失言说》,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有资料表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到2000年为止,除重新修订颁布了
宪法和对
宪法进行三次部分修改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73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法律261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12件,除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外,现行有效的共188件,此外,1979年以前制定的法律还有16件继续有效;国务院颁布了800多件行政法规,现行有效700件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了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了3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了3万多件规章。见乔晓阳主编:《
立法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6页。
杨解君:《走向法治的缺失言说》,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63页。
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6页。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2—453页。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卡多佐法官说:前辈学者的理论认为,法官根本不得立法,植根于习惯法制度中的一条现存规则,如果被遮蔽了,那么法官所能做的,就是要揭掉其遮布并将其间的那座雕像展现在我们的眼前。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第554页。
转引自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版,第209页。
武树臣:《判例意识与判例价值》,载《判例与研究》1995年第3期。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版,第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