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以其普遍性、稳定性、模糊性的特点更需要审判解释,特别是当规则有“例外”产生时尤其如此,因为“成文规则在内容上的具体性和特定性以及在结构上的相对性决定了其在事项上的狭窄性和在适用的僵硬性,而原则在内容上的模糊性和在结构上的相对开放性以及在事项上的广延性恰恰可以弥补规则的以上不足,强化其对社会生活的调控能力”。[11]在上述例子中,“伤熊”行为确实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应该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在对刑法有关规则进行对比可以发现,确实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刘的行为似乎不能构成犯罪,而只能按照民事侵权行为法来处理,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可以通过解释来改变的。
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由于大量来自日常生活和实践,也有的来自于法律家和法学家的创设,故很多时候,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有很大的不同,这样的法律概念尤其需要进行审判解释。因为“一个概念的技术含量越高,它就越远离日常生活而成为高度专门化的法律概念。”[12]例如美国宪法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平等”的概念古今差异大矣。美国宪法在诞生之初规定了一些使今人看来很是不平的条款,如开始时明确奴隶仅有一般白人3/5的选举权,没有平等可言;林肯解放黑奴后的“平等”被理解为“隔离而平等”;美国著名民权主义者马丁·路德·金在《我有一个梦想》中倡导的“平等”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得以实现,因为法律直到此时才将对种族、性别的歧视普遍地理解为“不平等”。
2、法律漏洞也使审判解释成为必然
法律中不可避免存在漏洞,而法律漏洞也属于审判解释的原因之一。因为法律漏洞不同于法律要素是由于立法的政策性或技术性需要所形成的固有“缺陷”,而是难以克服的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导致法律漏洞大致有以下原因:立法方面人为造就的冲突和法律载体的局限性。的确“,任何一个时代、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资格做到使法典都具有优良的品质,它总会有一些缺陷”,[13]而要弥补缺陷,赋予法典以新的生命力,需要通过审判解释来从中挖掘其内在的价值使其适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如同上述美国繁荣宪法,与其说是立法者的卓有远见使之二百多年来鲜有改变,不如说是法官的审判解释激活了即将僵死的宪法。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政治、社会结构不断发展和急剧变化的特定历史时期,法律文化开始大幅度的进步,立法惊人地增多。[14]但“目前在我国立法活动中更多地是注重法律数量和规模及速度而忽视法律的质量,以致在我国法律成品中存在不少的不合格产品和劣质产品”,[15]加之我国目前的立法格局不合理,局部立法、部门立法的问题严重,导致法律冲突不断。而同时,立法者除穷尽思维以避免法律间的冲突外,还不可避免地要通过语言这个载体对法律进行描述,但语言本身的局限性使法律漏洞频频。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具有并且只有一种含义的语词在广袤的词汇中如同涓涓细流,大多数语词总是在一个或多个方面缺乏清晰度,初看起来法律法条本身并不模糊,但仔细琢磨则会发现歧义多多,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认为一个词的含义就是其定义。法律术语的法律定义在简单的案件中会是有用的。然而通过定义进行解释,常常使对规则的解释问题变成一个解释其语词定义的问题,进而又使后者变成解释定义的定义问题,如此等等。而等找到最后的可资利用的定义,也可能还存在模糊性或歧义性”。[16]在这种情况下,便需要对法律进行权威的解释(当然,我们并不认为任何法律语言都是不确定的)。实际上,审判实践中平常很多时候所声称的法律条文或语言含糊,需要解释除了法律要素自身的涵盖范围有争议外,还因为立法时赋予的涵盖范围已经不适应现实的发展使歧义发生。而对法律涵盖范围进行解释或在原有法律含义与现实利益之间进行价值选择的桥梁,便是审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