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侦查学的科学基础是什么,其能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
(一)侦查学的尴尬地位与处境
侦查学在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被列为一个独立 的专业。但其在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 专业目录》中榜上无名,在研究生教育中,它一直被作为法学二级学科诉讼法学之下(有少数学校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将其放在刑法学之下)的一个研究方向。侦查学的同仁正 在积极谋划如何提高侦查学的学科地位,笔者也曾撰文论述提高侦查学学科地位的必要 。[3]也有一些学者从功利的角度即有利于提高侦查学学科地位的角度出发权衡侦查学 的学科归属,主张将其归在公安学学科之下。(注:公安学目前仍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 ,但将其提升为一级学科甚至单独列为一个类别的呼声很高,一些学者认为将侦查学归 在公安学科之下,其地位可能会比归在法学之下提得更高。)
笔者认为,借助行政的或学术的力量将侦查学的学科地位提高到一定的层次似乎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比在形式上提升其学科地位更重要的事情是对侦查学的科学基础作出令人信服的阐释,并对其发展前景和方向予以预测和把握。惟此,才能使侦查学从以下窘境中摆脱出来:
1.强势与弱势角色冲突的尴尬
侦查学处在这样一个尴尬的境地:相对于其他公安学科而言,它是一门发育得比较成熟的学科;但相对于法学学科而言,它又是一门发育不够成熟的学科。它的专业知识体系已经形成,但具有一定深度和系统性、专属性的学科基础理论尚未形成。在不同学科群范围内强势角色与弱势角色的冲突与转换是侦查学独享的一个尴尬。
2.内忧与外困相互交织的尴尬
侦查学的另一个尴尬在于:多数学科是先在国外得到充分发育之后方传入我国,在国内即使起步较晚,国外丰厚的研究成果和资源也可以使其迅速地成长并丰满、健壮起来;近现代意义上的侦查学尽管也属舶来品,但侦查学在国外的际遇和造化似乎不比国内更有优势。在英语国家,侦查学曾有过一个乳名:Criminalistics。其意思是用自然科学或心理学的方法进行侦查的学问。这是奥地利学者汉斯·格罗斯(1847~1915)所创造的Kriminalistiks的英文译名,实际上当美国人利用这个新名词的英文译名作为书名的时候,其内容体系就基本侧重于法庭科学或物证技术。[4]嗣后,随着法庭科学的逐渐成熟和分离,侦查学的科学色彩或学科色彩似乎在退化,英语国家的大学侦查学教材使用着一个憨厚而又直白的名字——Criminal Investigation,即犯罪侦查或刑事侦查。由乳名的一个单词发展到或者更准确地讲是退化到两个单词的组合,不仅未发育成为一个什么样的ology,反而回归到了一种白描式的学科名称。基于侦查学在世界范围内的这样一种发展状况,国内研究侦查学的学者便难以像其他学科的研究者那样,直接从国外丰厚的学科理论和观点中汲取营养。
3.科学与艺术属性之争的尴尬
侦查学似乎还有一个它所特有的尴尬,那就是侦查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侦查活动是一种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的双向互动,由于侦查学和侦查活动面对的是有思想的、能够进行信息反馈和行为调整的活生生的人,所以,侦查活动中所积累、抽象出的一些可以指导侦查活动的、同犯罪对象的活动相关的、带有规律性的知识,一旦写在教科书上,一旦为犯罪行为人或潜在的犯罪行为人所了解,规律也就不再是规律了。面对各种现场现象及目击人所提供的情况,侦查人员还必须分析判别犯罪行为人是否进行了以反侦查为目的的伪装,或者其在哪些项目上进行了伪装。如果侦查人员未能识破犯罪伪装,将伪装当做常态,再拿建立在犯罪无伪装的前提下抽象出来的规律性知识去研究案情、作出判断,其结论的可靠性可想而知。同时,犯罪案件是由千差万别的人所实施的,因此,同类案件既有其共性的一面,又更多地体现出其个性的一面。基于上述情况,侦查学中所概括、抽象出的规律性知识就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相对性、不确定性或者说是条件性。因此说侦查的要领既有相对稳定的内容,又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应变性。侦查活动的效果既依赖于侦查理论和专业知识,也依赖于侦查人员开阔的思路、深厚的社会阅历、丰富的侦查经验、勤于思考并善于思考的良好素质和习惯、仔细而又扎实的工作作风、锲而不舍的意志品质、兢兢业业的奉献精神。
侦查理论和专业知识对于一个侦查员来讲,只是成功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侦查理论和专业知识多数情况下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也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前苏联也曾引发过侦查学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的争论 。前苏联学者拉·别尔金对这一争论所作的结论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刑事侦查学 是一门科学,而在实际运用中又是一种职业技巧,是一种特殊的、每一个侦查员和公安 战士必须掌握的艺术。”[5]这就是说,侦查学是科学和艺术的结合体,侦查活动是对 侦查科学知识的艺术化的运用;如果死板教条地运用侦查科学知识,侦查则难以达到最 佳效果。换言之,是侦查学的艺术性或侦查科学知识在运用上的高要求冲淡了人们对侦 查学的科学性的认识和理解。正是侦查学科学知识在运用上的高要求反而导致了人们对 其科学性本身的轻视。
(二)中国学者催生侦查学理论的努力
1.侦查学基本原理探讨概览
既然外国同行特别是英语国家的同行对构建侦查学理论未表现出特殊的兴趣或者说未能作出特殊的贡献,那么,使侦查学实现学科意义上的科学化的历史重任仿佛就必然地落到了中国人的头上。于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侦查学的恢复和重建中,中国学 者就以只争朝夕的拼搏精神,为其寻找、创建着科学支点。被称为侦查学原理的观点不 断涌现,诸如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方法论;逻辑理论;谋略论;“三论”(信息论 、系统论、控制论)或信息再现论;“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同一 认定理论;物质交换(转移)论;信息转移论。林林总总,琳琅满目。
但对这些创建,侦查学之外的知识界反应冷淡,侦查学术领域内部曾为每一种观点的 出现高兴过、欢呼过,甚至还骄傲和自豪过,但繁华过后,尘埃落实,留给人们更多的 是冷静的思考:它们是侦查学所独有的并对侦查学具有普遍意义的科学道理吗?回答几 乎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