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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3)侦查行为将受到动态性的司法控制。侦查行为和侦查结果的过错甚或是可能的过错,要受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督、控制、纠正和追究。这种监督、控制、纠正和追究不仅仅来自于侦查机关内部,将具有更多的司法色彩。


  

  (四)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应该怎样应对这种影响


  

  这里所讲的应对,绝不是从消极地钻法律空子或规避法律的角度而言的,面是指在新的法制环境条件下,面对新的挑战,如何完成所担负的工作职责。


  

  1.在情感上要积极适应司法改革和证据立法新成果的要求


  

  推进侦查法制的现代化,是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必然要求,是世界性潮流,是中国迈向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因此侦查人员要自觉地顺应它,而不能有丝毫的抵触情绪。


  

  理性地分析,司法改革和证据立法完善的结果仅仅是保护了公民和犯罪嫌疑人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限制了侦查人员应予限制的非法侦查或越权侦查的自由,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从根本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因而在感情上不应有任何的抵触情绪,应积极适应依法侦查的正当要求。


  

  2.在认识上要确立与现代法制相适应的新的侦查观念


  

  (1)确立新的侦查阶段观。侦查是刑事诉讼第一道工序的观念必须转变,实质意义上的侦查终结将由以往的移送起诉之前延伸到判决生效之时。也就是说侦查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自始自终,移送起诉并不意味着大功告成、万事大吉,侦查的结论要经受辩方的质询和反击,侦查成功与否将由法官来下结论。


  

  (2)确立新的侦查属性观。将侦查视为纯行政追诉行为的观念必须转变。侦查活动固然具有行政属性,但同时它又具有司法属性,是典型的刑事诉讼活动。基于这样一种新的侦查属性观,侦查人员不应再将犯罪嫌疑人视为侦查的客体,而应将其视为侦查活动的参与者或广义的侦查主体。并且,侦查活动要由重视对案件事实的揭示和忽视对法律事实的构筑,转变为揭示客观事实与构筑法律事实并重。换言之,不仅仅将侦查过程当作一个揭示犯罪事实的过程,更应将其当作一个证明犯罪事实的过程。前者关注的是事实真相本身,后者关注的是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体系的构筑。


  

  (3)确立与无罪推定原则相适应的侦查查证观。哲学意义上的可知论与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死角是并行不悖的。因此应承认侦查死角的存在,摈弃“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传统追诉理念。不枉不纵只是人们的一种美好理想,有人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不枉不纵追诉理念的哲学基础,这实际上是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误解。可知论是在抽象意义上、整体意义上、动态意义上、发展意义上而言的,不是在具体意义、个体意义、静态意义、阶段意义上而言的,在法定时限内案件难以破获或难以予以证明的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诉讼活动中必须正视、允许侦查死角的存在。特定案件中由于受制于客观条件而对特定犯罪嫌疑人的“纵”是必然的。侦查实践中,对犯罪嫌疑重大、但又难以获取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只能将其视为无罪的人,羁押法定期限到期依法应予释放,这是现代法则原则的要求。相反,如果对其实行超期羁押甚至不惜采取刑讯的手段逼取口供,则是与现代法制原则相悖的。


  

  (4)确立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侦查目的观。受传统的打击犯罪的一元诉讼目的观的影响,侦查人员本能地怀有一种打击不力的忧患,而缺乏打击过重、打击过宽的忧患。侦查中为了打击而打击、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打击指标而打击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侦查人员必须确立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侦查目的观,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


  

  3.强化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利用


  

  既然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在陈述上的意志自由的方式逼取口供,进而通过口供中显示出的相关线索获取证据的途径已经堵塞,那么侦查中必须倚重于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利用。


  

  (1)加强对刑事科学技术的装备投入和应用开发研究。


  

  (2)全面提高侦查人员、技术人员的证据意识、现场意识,全面提高其发现、提取和利用痕迹物证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3)侦查过程中必须加强侦技配合,侦查人员游离于犯罪现场的现象必须彻底予以纠正 。


  

  4.强化基础建设


  

  加强刑侦基础业务建设和刑侦专门手段建设及侦查信息化建设,为侦查破案途径和模式的拓宽、为侦查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提供更多的专业支点。


  

  5.改进讯问方法,提高讯问策略水平


  

  既然讯问中必须彻底消除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并且犯罪嫌疑人进行陈述的意志自由将得到尊重,那么,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特别是真实供述的获取,就只能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基础上。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必须“推销”一种观念:如实陈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并且要让犯罪嫌疑人接受这一观念。


  

  为此,必须改进讯问的方法和策略,使讯问建立在法、理、情、证四个支点之上。


  

  (1)在立法上要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使“如实陈述有利”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2)讯问中要以扎实的证据为基础,以理性的说服和情感的打动为武器,善于攻心夺气,在理、情、证的组合上寻求突破。


  

  6.营造新的侦查法制氛围


  

  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要同政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一道,通过艰苦的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一种适于现代侦查法制发育成长的法律文化氛围。中华民族在法律文化传统和市井文 化传统上,对犯罪者都具有浓厚的憎恶和仇恨心理,两种文化都认可、赞赏、鼓励对犯 罪人或涉嫌犯罪人的暴力行为和自由剥夺,都期待并相信光明烛照的清天大老爷有能力 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现实生活中,公众(包括领导人)和舆论对侦查效率的过高期望,对 实体真实的过高期待常常会促成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侦查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 能成为扼杀现代侦查法制的一个杀手锏。现代侦查法制的发育成长需要适宜的法律文化 氛围的呵护。否则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将会受到片面程序正义诉求和片面实体正义诉求 的双重挤压。只有全社会都接受了现代法制理念,侦查人员才能真正摆脱各种人为干扰 ,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依法侦查。


  

  四、物证鉴定体制应否实行侦鉴分离,应该实行什么意义上的侦鉴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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