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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三、司法改革的推进和证据立法的完善最终将给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带来什么实质性影响,怎样应对这种影响


  

  (一)司法改革和证据立法的背景和主要目标


  

  1.司法改革和证据立法深入推进的背景


  

  党的十六大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政 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了出来;国际范围内以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文 明、保障人权为背景的司法改革正在深入、持续地展开。在这一背景下,我国陆续签署 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对司法改革作出了庄严的承诺;我国加入WT O,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同时也意味着必须加快法制全球化的进程,一些国际通 行的司法准则将逐步转化为国内法。司法改革是内在发展要求和外在促进因素共同推进 的结果,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与国际范围内推进法制现代化、经济全球化 进程的三重奏,绝不是一种简单的权宜之计。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健康、稳妥发 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业已成立并开始工作。证据立法的完善则是司法改革的 一个具体方面。


  

  2.司法改革和证据立法的主要目标和核心内容


  

  同侦查直接相关的司法改革内容是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证据立法。其将以推进与完善审判中心主义诉讼构造为主要目标,将通过确立一系列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使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得到进 一步扩展,使未来的审判活动具有更强的对抗性,以促进司法公平和正义。这样一种目 标的实现,是以彻底瓦解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构造为前提的。所谓侦查中心主义,是指在 流水线型的刑事诉讼构造中,诉讼活动由在时间上前后相继的侦查、起诉、审判三道工 序依次推进,审判实际上就是对侦查机关获取的、由起诉机关移送的证据资料的一种确 认,对诉讼活动起决定作用的环节是侦查环节,所以将其称为侦查中心主义。在一定意 义上讲,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心是对侦查程序的改革和重构。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可以视为前期司法改革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传统的职权主义甚至是超职权主义的起诉程序和庭审程序得到根本改造,一种带有当事人主义诉讼对抗制因素的新型诉讼模式得以塑成。但是,由 于改革的阶段性和渐进性,一些重要的问题主要是侦查程序的改造问题被搁置、遗留了 下来。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侦查程序的改革变得紧迫起来。”“侦查程序的改革已经 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2]


  

  (二)同侦查密切相关的刑事司法改革与证据立法的内容


  

  笔者认为,在刑事司法改革和证据立法推进的过程中,近期将会实行的、同侦查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有限沉默权规则将予以确立


  

  首先,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义务的条款将被删除。这一点已达成广泛的共识。


  

  其次,有限沉默权规则将予以确立。由于沉默权规则应否确立的争论较大,有人便提出折中方案,主张确立拒绝自证其罪特权规则,以代替沉默权规则,因为前者是我国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必须承担的起码义务。但如果对拒绝自证其罪特权与沉默权之间的关系稍加考察,就会发现在部门法中规定拒绝自证其罪特权规则不太适宜,因为拒绝自证其罪特权是宪法性基本权利,属于上位权利,沉默权是通常权利,属于下位权利。沉默权是从拒绝自证其罪特权派生出来的。基本权利转化为通常权利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部门法,二是公约。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应该确立的是作为通常权利的沉默权。尽管争论还在继续,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在将要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要么会确立有限的沉默权,要么会将拒绝自证其罪特权这一宪法性基本权利写进去。后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同样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有限沉默权。


  

  2.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将予以确立


  

  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确立在法学理论界也已初步达成了共识。虽然刑讯逼供早已为法律所明文禁止,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也已初步确立,但由于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实际上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被告人承担,因此,刑讯逼供特别是变相刑讯逼供仍有其 赖以存在的空间,禁而不止。为了彻底根除刑讯逼供,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必须由警方承担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警察在出庭作证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 未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更未实施刑讯逼供,否则,一旦被告人指控警察在讯问中 强迫其自证其罪或进行了刑讯逼供,相应的口供将会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3.证据开示制度将予以确立


  

  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质是赋予辩护律师在庭审之前享有充分的阅卷权。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就会因此不复存在。控方欲在法庭上展示的主要证据必须在庭审前向辩方开示,辩方可以享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组织对控方证据的反击,同时可以对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有准备、有针对性的反驳。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予以确立


  

  对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的规定将越来越完善,对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亦将进行一定的限制。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5.包括侦查人员、(警方)鉴定人员在内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将予以确立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侦查客体身份向侦查主体身份的转变,意味着控辩双方对抗的加强,意味着侦查主导起诉和审判的历史的结束,意味着侦查的结论要经受辩方的质疑、反击和法官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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