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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郝宏奎


【摘要】公安机关(横向)侦查机构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应遵循积极整合、抑制分化的原则,(纵向)侦查体制的确立和职能定位则应遵循明晰事权性质、分级负责的原则;刑事侦查的方针应修订为:依靠群众,依托基础,注重协作,依法办案;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和证据立法的完善必将给侦查工作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应积极应对挑战,确立与现代法制相适应的新的侦查观念;物证鉴定体制应实行相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侦查学以观念层面的本体基础理论、原理层面的本体基础理论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理论作为其科学基础,因此它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科学性不容置疑。
【关键词】侦查体制;侦查方针;侦查观念;物证鉴定体制;侦查学科
【全文】
  

  一、公安机关(横向)侦查机构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纵向)侦查体制的确立和职能定位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一)公安机关(横向)侦查机构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应遵循的原则——积极整合、抑制分化


  

  这一问题实质上涉及侦查权的横向分配。侦查权的横向分配涉及多个层面。最高层面是不同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侦查权分配,这涉及单一侦查体制与多元侦查体制之分的问题。我国拥有侦查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还有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同时,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等专业公安机关则以公安机关分支机构的形式拥有实质上的侦查权。因此,我国的侦查体制在横向上属于典型的多元侦查体制;第二个层面是特定司法或行政机关内部的侦查权分配。囿于篇幅,不拟对第一个层面的侦查权分配状况展开评论,仅对现行多元侦查体制下公安机关(横向)侦查机构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谈点管见。


  

  1.公安机关(横向)侦查机构设置和案件管辖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横向)侦查机构设置和案件管辖方面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打击犯罪的警力布局不合理,侦查警种分工过细,特别是基层侦查部门分割过度,一些县级公安机关警力本来就少,却分设了刑侦、禁毒、经侦等几个部门,人为地分散了警力;二是拥有侦查办案权的部门过多、过于分散。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的诸多部门都承担着刑事案件的侦破任务。除国保、刑侦、经侦、禁毒等侦查部门外,治安、边防、消防、交管、出入境管理、网络监察等部门也承担破案任务。一方面,一些部门既有行政管理权,又有刑事侦查权,极易造成权力混淆和滥用;另一方面,这些部门原以相应的公安行政管理为主要职责,无法满足侦查破案专业化的要求,办案质量和效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时,如果这些部门都建立起侦查办案机构,必然人 为地造成重复建设和有限警力的分割,使之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2.积极整合、抑制分化应作为处理(横向)侦查机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基本原则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将积极整合、抑制分化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处理(横向)侦查机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基本原则。


  

  在侦查机构设置问题上必须明确:其一,在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今后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侦查机构,并且应在对现有侦查机构的运作效能及其与相关侦查机构的职责关系、分与合的利弊得失进行充分研究、深入分析、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本着 积极慎重的原则,有选择地进行合并。侦查机构的合并应循序渐进,选择合适的机会, 尽可能减少改革的阻力,减轻改革所带来的震荡。其二,在地市公安局层面和县市公安 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层面,侦查机构的设置不必同上级公安机关设置的侦查机构一一对应 。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可由地市公安局承担,毒品犯罪较少的地市公安局不必设置缉毒机 构。县级公安机关作为实战部门,侦查力量应该避免分散,避免形成机关化格局,应该 集中配置,形成合力,建立诸侦合一的侦查部门。对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的犯罪 案件的侦查,一方面可由上级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承担;另一方面可根据需要在单一的 侦查部门之内进行必要的业务分工,比如成立相应的专业中队。


  

  在案件管辖分工问题上必须明确:应按照侦查权与行政管理权分离的原则,由侦查部门行使侦查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治安、边防、消防、交管、出入境管理、网络监察等部门只承担《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由它们管辖的案件的调查 任务。凡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动用侦查手段的案件,一律由刑侦等侦查部门负责侦查。 侦查权的归口行使,可以避免侦查权的滥用,避免侦查力量的人为分割,避免侦查手段 和侦查基础业务的重复建设,有利于提高侦查破案的专业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和打击水平,强化打击效果。


  

  (二)公安机关(纵向)侦查体制的确立和职能定位应该遵循的原则——明晰事权性质、分级负责


  

  1.公安机关现行(纵向)侦查体制的合理性分析


  

  这一问题涉及侦查权的纵向分配问题。依据侦查权的纵向分配的不同情况,可将侦查体制划分为集中型侦查体制、分散型侦查体制和结合型侦查体制。我国整个公安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于中央和地方结合型的体制或者可称为以分散为主、以集中为辅的体制。与之相适应,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体制也属于中央和地方结合型的侦查体制,确切地讲是以分散为主、以集中为辅的侦查体制。


  

  近一个时期以来,不少同志主张在不改变现有公安体制的情况下,对侦查机构进行改 革,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建立集中型侦查体制。其论据主要有两个:一是便于维 护刑事执法活动的统一性,排除地方保护,维护法律的尊严;二是中国社会由多重意义 上的封闭性社会向多重意义上的开放性社会的转变,使犯罪活动打破了区域的界限,流 动性明显增强,因此侦查活动也应打破行政区划的壁垒,实现全国一盘棋。


  

  关于重构现行侦查体制、建立集中型侦查体制的主张,其出发点和论据都有一定的科学成分。不过,笔者认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体制不宜进行大的变动,而应该在以分散为主、以集中为辅的侦查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局部强化集中统一性。其道理如下:一是侦查体制应同整个公安体制保持一致,如果侦查工作在体制上失去了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双重依托,其工作的开展乃至资源的保障将面临重重难以想像的困难;二是我国侦查体制的设计应同国际范围内集中制侦查体制与分散制侦查体制相互融合的趋势相一致;三是侦查体制的设计应遵循明晰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对那些易于出现地方保护的特定类型案件的侦查,比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对重大经济犯罪的侦查、对跨区域犯罪的侦查,可通过上管一级、部厅督办或直办等形式强化集中统一性;五是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区域协作、部门协作机制,弥补分散体制在侦查协作上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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