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我们从实体法的角度,通过分析造成刑罚畸轻的主要因素,进一步剖析该规定适用的必要性。《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是刑法关于量刑原则的规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可见对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认定错误,均会影响正确量刑,导致量刑偏差。应当说,量刑畸轻是量刑偏差的一种表现结果。
从影响正确量刑的因素看,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对因认定罪名错误造成量刑畸轻的上诉案件,能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认定罪名(定罪)又称认定犯罪性质(定性),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确认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才能进入量刑的过程,否则对量刑就是违法。因定罪不当造成量刑畸轻的情况,主要发生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且一般是将重罪名错定为轻罪名。如司法实践中较容易混淆的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判处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最高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两者法定刑相差很大。如果一审判决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同一行为,由贪污罪错定为职务侵占罪,那么必然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量刑畸轻。对上述因罪名认定不当而导致量刑畸轻是否需要纠正,《解释》第257条第5项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适用,《解释》第257条第2项也仅规定:“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但是,我们将这一问题细加推敲,则会发现可以适用《解释》第257条第5项规定。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解释》第257条第5项对允许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量刑畸轻的案件仅是限定原判决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没有限制造成量刑畸轻的原因。认定罪名、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不当或者适用刑罚错误等均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均有可能发生量刑畸轻的情况,因此符合《解释》第257条第5项的适用精神。但这样推理的结论是,在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第二审程序中,只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导致量刑畸轻的,都可以在二审终审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甚至可以不问一审判决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注:根据《解释》第257条第5项规定,需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的上诉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也可以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对此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笔者将在后文予以分析。)笔者认为,上述结论实质上违背了在上诉程序中应当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联系《解释》第257条第2项和第5项规定看,至少没有授权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决因罪名认定不当所造成量刑畸轻的错误。根据公权力的行使原则,我们不应作扩张性的理解和执行。因此,笔者主张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应当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不当的错误,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阐明上诉案件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而没有必要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来加重上诉人的刑罚。
从《解释》第257条第5项规定的适用条件看,影响正确量刑的因素,主要是指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这里的“犯罪情节”(注:如《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这些高低不同的层次就是犯罪情节。)是指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却与犯罪构成事实的主客观方面具有密切联系,反映主客观的情况或深度,从而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注: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8页。)刑法分则对于各种犯罪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这里的“量刑情节”,是指在定罪和确定相应法定刑的基础上,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从重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及暂缓执行刑罚的,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注: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量刑情节包括罪中情节和罪前罪后情节。其中罪中情节有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罪前罪后情节有如累犯、自首、立功等。可见,犯罪情节决定法定刑,量刑情节决定宣告刑。正确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于正确量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和法定量刑情节十分丰富,从而影响正确量刑并造成量刑畸轻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有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