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察与借鉴:比较法视野内的作证豁免制度
作证豁免制度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存在,尤其美国的作证豁免制度最为发达和完善,具有代表性,而大陆法系极少数国家在个别情况下也有所适用。
(一)美国作证豁免制度概述
1.美国作证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
《美国法典》第6002条“豁免总则”规定:“无论何时,如果证人根据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拒绝在下列机构或其附属机构:(1)美国联邦法院或大陪审团;(2)美国联邦的某个行政机构;(3)国会两院、两院的联合委员会、或者隶属两院的委员会、或者隶属两院的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的程序中作证或者提供其他信息,而该程序的主持者告知证人,已经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向其签发了作证命令,则证人不得依据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拒绝遵从作证命令……”。[6]可见,在美国,作证豁免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而且适用于行政程序和国会调查程序。本文主要对刑事诉讼中的作证豁免制度进行研讨。
2.美国作证豁免制度的基本类型
从美国联邦及各州的法律规定以及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美国法中,作证豁免有四种类型:
(1)罪行豁免。这是指不得对被豁免的证人在其提供的证言中涉及的任何犯罪事实进行起诉的豁免形式。在这种豁免中,证人因作证而被彻底免除了刑事责任,其犯罪污点被彻底清除。美国联邦法律并不禁止适用罪行豁免,但联邦最高法院在有关判例以及国会在据此修改的成文法中,对罪行豁免设立了两条限制:其一,罪行豁免只豁免证言内容所证明的行为,并不豁免证人的伪证责任,如果证人在取得豁免后作伪证,可以根据其证言追究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其二,罪行豁免仅适用于证人回答控方提问时需要证人证明的行为,不适用于证人证言中与提问无关的回答所描述的行为。因此,罪行豁免并不是免除证人一切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作证时证言中涉及的非本案要求其证明的犯罪行为,证人此后无权主张罪行豁免。[7]
(2)证据使用豁免。这是指被豁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该证言而获得的信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的豁免形式。与罪行豁免不同的是,这种豁免并没有彻底免除证人的刑事责任,其犯罪污点被有限清除。如果政府方根据“合法的、独立的来源”(即不是来源于该证人的证言或其派生证据)掌握了该证人犯罪的足够证据,仍然可以对其进行追诉。因此,相比较而言,证据使用豁免对于政府方较为有利,而对证人则存在一定的风险。反之,罪行豁免由于彻底免除了证人的刑事责任,证人对于证言及其派生证据中涉及的犯罪行为,不存在任何再受到追诉的可能性,因而对证人较为有利。目前,在美国联邦系统主要采用的是证据使用豁免。在州系统,约有一半的州采用的是证据使用豁免。而在有的州,如堪萨斯州《刑事诉讼法典》第22-3102条,既规定了罪行豁免,也规定了证据使用豁免,由检察官裁量适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