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徐静村;潘金贵
【摘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而不是证人的权利或特权,其与证人的拒证特权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刑事诉讼
【全文】
丹宁勋爵指出:“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虑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1]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如何保障证人“自由地、无所顾虑地作证”,从而有效地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作出裁判,一直是各国证人作证制度构建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学界对如何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制度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然而,这些研讨,基本上是以怎样有效保障与犯罪无涉的“清白证人”出庭作证为出发点并进行论证的,而对怎样有效保障与犯罪有关的“污点证人”出庭作证却鲜有论及。随着犯罪的复杂化、隐秘性、有组织性日益增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科学合理的“污点证人”作证制度,亦即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惩治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误解与判读:作证豁免、拒绝作证特权辨析
(一)作证豁免(immunity Of witness)的概念及性质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在刑事法领域,作证豁免是指“政府赋予证人不受刑事追诉的自由(Freedom)(注:在英语中,”Freedom“有”特权“之意,我国有的学者据此将”immunity“解释为证人的一种特权,但从美国作证豁免制度来看,作证豁免不是证人的权利,而是政府的权力,后文将会论及。故本文将”Freedom“翻译为其原意”自由“,或许更为恰当。),以换取该证人的证言。”并进而解释道:“通过赋予作证豁免,政府可以强迫该证人作证而不受宪法第五修正案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约束,因为证言不再使该证人自陷于罪。”[2]作证豁免制度中的证人是指涉嫌犯罪的证人,即所谓“污点证人”(Tainted Witness)。从美国法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来看,污点证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为本身是犯罪分子的污点证人;二为本身是侦查人员但参与了犯罪行为的“卧底”污点证人。本文主要探讨第一种身份的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