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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

  

  “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与“公正审判权”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又不完全等同的概念。从二者产生的历史背景看”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主要关注的是社会中贫困、弱势、边缘化的群体在法律和权利面前所遇到的困难,其核心内容是对弱者的法律援助和对其诉诸法院权利的保障;“公正审判权”是英美普通法传统中的一个概念,意指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面临被国家剥夺或限制的危险时,其享有接受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它以刑事诉讼为发祥之地,尤其关注刑事司法中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问题。从二者产生的理论基础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运动的主导思想,保障公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旨在消除因经济能力或个人条件不平等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实际不平等的现象,确保贫穷的和其他处境不利的人与其他公民一样能够获得法律的同等保护、能够获得司法的同等救济;赋予公民公正审判权,其理论依据在于英美法中的“法律的正当程序”理论,该理论强调:政府对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只有在遵循法律规定和接受司法审查的前提下方能许可,法律应当具有正当性,程序是法治的基础。从权利的内涵方面看”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主要包括法律援助、诉权保护、法律信息公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合理的诉讼费用和诉讼期限制度、程序简易化以及公共教育等有助于促进法律面前实质平等的努力;“公正审判权”则主要包括司法独立、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审判公开以及受刑事追诉者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保障等内容。


  

  “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与“公正审判权”尽管侧重点不同,但二者存在着某种殊途同归的趋势。就二者的字面含义分析,要保障公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首先要保障公民能够接近司法,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仅仅让公民进入法院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建构,保障司法正义能够真正得以实现。就“公正审判权”而言,它以公民进入法院的权利为前提,其后,才谈得上通过公正的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保障公民的公正审判权得以实现的问题。由此不难理解“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与“公正审判权”在发展过程中所呈现的趋同或交叉现象,如“公正审判权”逐步被解释为包括公民“诉诸法院的权利”;法律援助既为“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所关注,同时它也是“公正审判权”的重要内容;独立、不偏袒的法庭和程序正义为二者所共同强调。这决定了“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与“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在内容上存在不少共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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