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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

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


熊秋红


【关键词】司法正义
【全文】
  

  引 言


  

  2003年3月10日-11日,中国与欧盟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学术交流网络第二次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研讨的主题是“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Access to Justice)”。参加会议的近50名中外专家就诉诸法院的权利、公正审判的程序与制度、司法职业化与合格的司法、法律援助、纠纷的非诉讼解决等议题广泛而深入地交换了意见。我们约请其中的7位专家提供论文,作为会议的部分研究成果呈现在这里,以便读者能够从中了解会议的概貌,同时也能对“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这一话题所涉及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获得一种来自于比较法角度的认识。


  

  在国际人权法中“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这一概念比较醒目地出现在1998年的《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中,此外,2000年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7条第3款也提及了“有效保障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早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诉讼法学界就提出了“保障公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的口号,继而掀起了世界范围内的“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运动。该运动从发起至今已经历了5次改革浪潮,其中的主要改革内容分别为:旨在为穷人提供帮助的法律援助;解决分散的利益团体权利要求的民事司法程序改革;以引入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小额轻微案件诉讼程序为特征的综合性权利保障;从关注程序保障到关注实质正义的理念转换;促进社会中边缘化人群参与公共决策和工作职位平等分享的法律改革。“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运动有效推动了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改革,继而也引起了国际社会对这一权利的广泛关注。但是,“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这一概念并未出现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最为著名的国际和区域性人权文书中,通常的国际人权法教材也未将“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直接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论述。爱尔兰人权中心主任威廉·夏巴斯教授所撰《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从国内运动到国际标准》一文对“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的内涵、产生和发展的脉络、国际性人权文书对这一权利的规范、欧洲的经验等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与“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相比“公正审判权(The Right to Fair Trial)”一词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了普遍的使用。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约》第14条、《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等均对“公正审判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1984年对《公约》所作的“一般性评论”,对《公约》第14条的基本涵义作了阐述。1989年9月,联合国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曾委任两名成员作为特别报告人,专门就“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及如何保障这一权利不被减损进行研究。特别报告人完成了两项草案:其一为《<公约>第三任择议定书草案》——旨在保障一切情况下的公正审判权及其救济;其二为《关于公正审判权的原则框架及其救济草案》。在国际人权法的研究中,通常将“公正审判权”直接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论述。公正审判权被视为“由一系列确定的、相互关联的权利组合而成的一项权利”,其内容以《公约》第14条的规定为核心,辅之以《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保障规则》等国际性文书的规定,构成了一个丰富而复杂的体系。《公约》第14条为公民获得公正审判设计了两方面的保障:组织性保障——“独立和不偏袒的法庭”和程序性保障——“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前者主要包括对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要求;后者则包括程序公正和程序公开两项原则,其中程序公正通过无罪推定、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少年案件的特殊程序、上诉制度、刑事错案赔偿制度、禁止双重受罚等规定得以具体化,而“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又包括迅速获知指控、辩护权、不迟延地被审判、法律援助、询问证人、免费获得翻译、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等7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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