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市场有效竞争的前提条件至少有三个,一是开放性的市场,即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二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即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价格,决定投资方向,制定自己的经营计划;三是市场竞争规则,这就如同体育比赛一样,没有规则不能比赛,没有规则不能决定胜负。在当前,第一和第二个条件的实现需要我国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因为只要企业的上面还有“婆婆”,还分属这个部或那个政府,它们就很难享有真正的经营决策权,也谈不到竞争性市场主体。只要企业进入市场还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种种阻力,没有真正的投资决策权,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就不能真正反映市场供求,从而也很难谈到开放和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这第三个条件则是国家在立法方面的任务,需要我国建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总而言之,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给我国市场上的企业建立一个公平自由竞争的法律环境,我国需要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抽象和概括地反映了市场本身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我国需要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这说明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体制。
二、反垄断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法律
我国于2007年颁布反垄断法,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社会所作的承诺,但从根本上说,这是顺应了我国于1978年开始实施的经济体制改革。即通过30年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经被打破;企业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国有企业已经享受到比较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而且随着对外开放政策,我国的经济已经彻底融入国际经济,我国的市场已经国际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律制度就应当现代化,特别是应当建立一个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为企业营造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配置资源的方式已经基本上从政府的行政命令转变为市场机制,我国的经济制度已经基本上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是,一个企业如果取得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它势必会抬高产品价格,减少对市场的供给。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我国反垄断法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借鉴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实体法方面:(1)禁止垄断协议(第二章);(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章);(3)控制经营者集中(第四章)。此外还出于国情的考虑,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第五章)。除了实体法,我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执法机构(第9,10条),调查程序(第六章)和法律责任(第七章)。
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法相比,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首先是其鲜明地立足于国情,例如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此外,《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虽然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但是还必须从国情出发,使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出于这个考虑,《反垄断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些规定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在制止滥用市场势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鼓励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它们的国际竞争力。这些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规定说明,竞争政策固然很重要,但它不是国家唯一的经济政策。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我国立法者确有必要考虑很多问题。因此,一部法律体现多个立法目的甚至相互冲突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但它决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法律手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方面的法律武器。人们可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发生了冲突的情况下,哪一个政策应当优先。这个问题只能由未来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来解答,且这个答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也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大环境。
我国反垄断法作为一部21世纪产生的法律,它有条件站在他人的肩膀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个特色就是它在很多方面借鉴了竞争政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借鉴了美国法和欧洲法的经验。例如第2条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就是说,一个在外国订立的价格卡特尔或者一个在外国发生的并购活动,如果能够对我国市场竞争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对其有管辖权。鉴于卡特尔的严重危害和隐蔽性,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宽恕政策,规定经营者能够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酌情减免处罚。这个规定有利于分化瓦解违法者联盟,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借鉴欧盟竞争法中的承诺制度,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如果承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如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接受承诺可以解除它对限制竞争的担忧,就可以把接受承诺作为解决限制竞争问题的办法。我国反垄断法还借鉴了很多德国法的经验,如豁免卡特尔的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以及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断等。借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潮流,我国反垄断法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还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金额,对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处违法者上一营业年度市场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威慑力。这些规定不仅说明了我国反垄断法是一个很现代化的法律,而且也说明了我国反垄断法所要推动和保护的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