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上)
江伟;吴泽勇
【摘要】本文就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若干全局性、前瞻性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推动一种清晰、合理的立法理念的形成。作者认为,为了使新时期的
民事诉讼法既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又能够适应一定时期内形势变化的需要,首先应当确立程序本位的立法理念。同时,为了限制程序自身的恣意,就要完善诉讼程序的自我约束、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机制;从诉讼程序利用者的角度出发,还要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此外,基于此次民事诉讼立法所处的特定历史背景,应当对民事诉讼程序的
宪法化、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
【关键词】诉讼理念;程序本位;程序的约束机制;程序选择;程序的
宪法化;国际化和本土化
【全文】
作为人类为其社会生活制定规则的有意识行为,立法从来都与一定的观念密切相关。无须遮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并不清晰,虽然这与当时的立法环境以及人们对诉讼程序的认识是分不开的。立法理念的不明确,不仅导致了立法本身的各种结构性和技术性的疏漏,也使得这部法典难以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以至于从它颁布那天起,就一直依靠各种司法解释来对它进行修修补补。应该看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社会结构迅速转型的今天,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名义下进行的零敲碎打式的局部改革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改革实践的经验未必能够满足从整体上重塑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如果我们真诚地希望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早日提上议事日程,那么,就民事诉讼的立法理念做一些系统的探讨和推进,应该是诉讼法学者为这次修订作出贡献的最好方式。
一、程序本位:内涵、意义及其实现
(一)程序本位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