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下)
江伟;吴泽勇
【摘要】本文就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若干全局性、前瞻性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推动一种清晰、合理的立法理念的形成。作者认为,为了使新时期的
民事诉讼法既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又能够适应一定时期内形势变化的需要,首先应当确立程序本位的立法理念。同时,为了限制程序自身的恣意,就要完善诉讼程序的自我约束、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机制;从诉讼程序利用者的角度出发,还要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此外,基于此次民事诉讼立法所处的特定历史背景,应当对民事诉讼程序的
宪法化、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
【关键词】诉讼理念;程序本位;程序的约束机制;程序选择;程序的
宪法化;国际化和本土化
【全文】
三、程序选择:价值、范围及方式
(一)程序选择的价值论证
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具体纠纷解决过程中“法的空间”的形成,来实现实体法体系欲建构的特定的法秩序。但从每一个利用诉讼程序的当事人的角度看,他们关注的只是解决眼前的纠纷,获得他们想要的某种“利益”。这种利益包括某项财产的获得,某种法律关系的确定、变更,某种争执状态的消除,甚至可能仅仅是某种心理上的满足。这形态各异的利益要求,在诉讼程序提起之时,都要被翻译成固定的权利话语,惟有如此,才能获得国家司法制度的承认和救济。由于法治之下的诉讼程序讲求刚性和安定,这种翻译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剔除(或者说牺牲)当事人的某些要求。但是,在满足法治基本要件的前提下,通过纠纷解决体制的改良来尽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这应该成为一国司法制度的正当追求。
为解决纠纷当事人需求的无限多样性与司法制度满足此种需求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对程序制度可以进行两个方面的改革:一是设置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二是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一方面,国家应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设置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整个纠纷解决机制系统机能的最优化;另一方面,既然当事人自己最清楚他想利用程序做什么,纠纷发生时,就可以让当事人选择程序,让他以自己的行为去争取自己需要的利益。这样不仅有可能达到纠纷解决效果的优化,也增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正当性。[9]这是程序选择的基本理论依据。
与程序选择权联系的是诉讼法上的处分权。学界对处分权的论证一般是从私法自治的角度,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处分权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公法上的自然延伸。[10]这种观点隐含的逻辑是: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享有处分权,相应地在诉讼中也就可以处分其诉讼权利,因为诉讼无非就是利用公法手段实现私法权益的手段。这种观点无疑有其正确的成分,但是很显然,它观察问题的视角仍然是实体本位的。诉讼中的处分行为不仅涉及到实体利益的增减,同时也涉及到程序利益的取舍。比如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可能只是为了结束权利义务的争执状态,为今后的生产和交易创造更好的条件,而不是单单为了在本案中获得实体上的利益。另外,即便是针对涉及实体利益的处分行为,假如人们进一步发出“当事人为什么要放弃实体利益”的追问,私法自治原理也很难给出让人满意的答复。为此,有学者引入了程序利益的概念。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仅是为了追求实体利益,同时也要追求程序上的利益。当事人之所以会有放弃某些实体利益的处分行为,并非“自认倒霉”,而是他在平衡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放弃一些实体利益,是为了获得某些程序利益。所谓程序利益,可以理解为程序本身给当事人带来的利益,比如程序的快捷、节省、不伤和气等等。虽然这些价值也经常与一定的物质利益相关,但是它们却不在本案争执的标的范围之内,因此用实体法上的处分权难以解释。[11]